一再推遲執行的銀行資本監管新規昨天終于有了確定的執行時間表。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消息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擬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據介紹,“辦法”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范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同時,“辦法”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復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辦法”還下調了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
此前,為推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等國際監管新標準的實施,銀監會于去年4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將監管適用范圍推廣到整個銀行業。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經過多年改革重組,國內的大型銀行基本已經具備落實《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平臺,但對于許多中小銀行、城商行和農商行來說,要想達到國際監管規定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銀監會的“指導意見”公布后,收到了不少銀行的反對意見。因為對于許多中小型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管理基礎相對薄弱,同時實施《第二版巴塞爾協議》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難度較大。
最終,新規明年1月1日起實施,意味著明年6月底,銀行的報表就需要按照新的計量方法操作。“今年12月31日前還可以按照老的辦法,這給商業銀行多了半年的準備時間。”
此外,“辦法”還稱將“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據了解,銀監會要求各類商業銀行分步達標,但最遲不能超過2018年。
銀監會公布的今年第一季度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情況顯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2.7%,與去年年底持平,核心資本充足率從10.2%升至10.3%,環比上升0.1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