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監會審議通過《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予公布。《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建立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并給出了不同情況消費投訴的處理時限。
根據《辦法》,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后,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其他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延長期限亦不得超過30天。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包括,投訴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意見等;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或者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并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保監會書面申請核查。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會組織調查核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在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告知投訴人。(實習生 劉天野 記者 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