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提高保險公司抵御風險的能力,保監會日前將《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2號)第五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級債適用本辦法。”目前,保監會正在就該修改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月28日。
所謂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者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準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據了解,早在2004年,保監會就曾發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但其中并沒有對保險集團發次級債作出規定。2008年1月,保監會批準中國人保集團募集不超過100億元的10年期可贖回次級定期債務,開創了國內保險公司以集團公司名義申請發行次級債的先河。然而在2011年10月19日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中,保監會卻關閉了保險集團公司募集次級債的“閘門”,明確提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
“或許保監會的態度又發生了變化。”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監管層此前禁止保險集團公司發行次級債,主要是因為集團公司沒有具體業務,然而目前多家公司都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困擾,而且保險集團的凈資產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因此放行集團公司發行次級債可大幅提高保險公司的融資額度,緩解保險公司的資金緊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