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郵虹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系統管理員鄧劍鋒盜竊一卡通非法充值后,將虛擬充值變現。今天,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鄧劍鋒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與尋常盜竊案不同,這起案件是利用一卡通公司測試系統的漏洞,給卡內虛擬充值后,再將卡內的錢變現。經法院審理查明,鄧劍鋒前后非法充值總金額254238.64元,共計消費122207.62元。案發后,鄧劍鋒的親友等人主動到寧夏郵虹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退回通過鄧劍鋒非法充值的郵虹卡消費的非法所得共計172000元。
200張一卡通不翼而飛
鄧劍鋒在寧夏郵虹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網絡運營維護部從事網絡技術維護、運營設備及后臺系統的維護工作,主要負責硬件的維護及一卡通充值系統的維護。他的案發與一起盜竊案有關。
2011年6月1日,郵虹城市一卡通公司負責郵虹卡制卡和管理工作的畢某,在盤庫時發現丟失了200張郵虹聯名卡,第二天畢某向單位匯報了這一情況。
公司技術人員通過丟失卡的號段進行查詢,發現有一部分丟失的卡號沒有充值記錄,只有消費記錄。后經上海華騰公司查數據系統得知,丟失的這200張卡中,每張卡在測試系統中充值960元,測試系統的數據被刪除了,但交易日志表沒有刪除。由于公司的測試系統可以給郵虹卡充值,公司里只有鄧劍鋒一人能進入測試系統,公司將鄧劍鋒控制后報警。
利用系統漏洞進行充值
經查,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31日,鄧劍鋒從畢某處領取了五六十張沒有充值的郵虹卡,用其中的3張卡在公司測試系統里充值5000元左右。鄧劍鋒發現可以輕而易舉給卡充值后,便給這些卡虛假充值進行消費。直到2011年5月,鄧劍鋒多次充值、消費。
2011年5月15日,鄧劍鋒到制卡室給電腦做系統時,發現制卡室沒有人,制卡室的桌子上放著一盒聯名卡,就順手拿走放到自己的辦公室抽屜里。
2011年5月19日,鄧劍鋒通過測試系統給從制卡室拿走的200張卡每張卡充值960元,給以前領取的20余張卡每張充值1000元,后對數據庫進行了改動和刪除。鄧劍鋒讓其表弟丁某幫忙用聯名卡套取現金3次,騙丁某說這些卡是單位發的福利。丁某套現后共給鄧劍鋒現金26000元。
是職務侵占還是盜竊
今年10月9日,一審法院判處鄧劍鋒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鄧劍鋒不服,提出上訴。11月13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鄧劍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一卡通的測試系統里非法充值254238.64元后,消費122207.62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庭審中,鄧劍鋒及其辯護人提出,鄧劍鋒的竊取行為可定性為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法院審理后認為,鄧劍鋒盜竊200張郵虹卡是為了自己今后充錢使用,他的行為都是達到其盜竊公司財物的目的,并不是利用其職務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公司的財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鄧劍鋒及其辯護人還提出測試系統不可能充值,鄧劍鋒不能進入到正式系統的辯護意見。上海華騰軟件系統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為郵虹一卡通系統搭建了兩套應用系統,分別為正式生產系統和測試系統。兩套系統獨立部署、功能一致,但密鑰不同,正式生產系統和測試系統都具備對郵虹卡充值的功能。而鄧劍鋒全程參與了這一系統的搭建,并參與了技術培訓。
華騰公司通過數據分析,發現鄧劍鋒涉案卡的充值記錄在測試系統下的卡流水明細表、卡充值月明細表中的數據已被人為刪改,但在測試系統的卡日志明細表中還完整保留著充值記錄。在正式生產系統下,這部分涉案卡不存在任何充值記錄,但保留有消費記錄,故這部分涉案卡是通過測試系統進行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