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在華夏銀行嘉定支行門口看到一份這樣的提示函:“華夏銀行所有理財產品,已經到期按照協議順利兌付;存續期產品目前都按照產品說明書和相關協議的約定,正常運行,投資運作良好。”
不過,當日華夏銀行嘉定支行的中鼎財富產品風波并未平息。此次風波源于該支行濮姓員工向數十位投資人銷售了中鼎財富有限合伙類投資產品,共四期。雖然產品設置了核心股東回購股權條款和擔保條款,但僅第一期便在今年11月25日無法正常兌付。
記者拿到的一份中鼎財富一號股權投資計劃顯示,由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投資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確保本投資的安全退出。而項目投資管理人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對項目本金以及預期收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屆滿,最終以被投資方(商丘市永恒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核心股東溢價回購的方式退出。購買該產品的投資者代表宋先生向記者表示,目前這兩個保障條款已形同虛設。
記者從當地其他銀行了解到,有限合伙類股權投資計劃原則上不會放入銀行理財產品庫。一位股份制銀行從業人士就對記者說:“這類產品形式很好,但是風險控制很容易出現問題。銀行產品要求募集時間短,鼓勵滾動操作;而有限合伙計劃動則3年以上,由于目前國內投資有短期化趨勢,波動性太大,業績波動很難把握,業內也出現過業績不達標的事件,因此,此類產品根本不符合銀行理財產品的基本要求。”
另據了解,當地銀行監管部門正在就此事進行現場調查,如果發現該行確有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和銀監會相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記者昨日在現場看到,上海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也已對到場投資者發放調查表,針對此次事件投資管理人——北京通商國銀公司開展調查取證。調查內容包括投資者的參與途徑、項目投資情況、實際損失等信息。其中,調查表給出了實際損失的相應計算方法。
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相關人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之所將此次產品風波定性為銷售經理濮某的私自銷售和個人行為,而非華夏銀行代銷理財產品,一是因為華夏銀行從未組織銷售,也從未與入伙計劃的管理方簽訂過任何協議。另外,所有的協議文本上都沒有華夏銀行和工作人員印章或簽字;二是客戶提供的協議文本均是投資“入伙計劃”,按有關規定,這類“入伙計劃”都是針對特定客戶群定向募集的,而華夏銀行從來沒有組織過針對這些客戶的定向募集;三是銀行代銷第三方產品是需要收取相關代銷費用的。而華夏銀行從未收取過任何“入伙計劃”的費用。
華夏銀行此次卷入PE產品無法按期兌付的風波,對業內同行來說是一個警示,相對薄弱的風控體系一旦遭遇員工私自兜售非銀行高風險產品,將會埋下極大的隱患,給投資者帶來無法預期的潛在損失。同時,對于投資者而言,也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非在銀行網點里買的產品,就是無風險的,一定要分清是否屬于銀行自身的理財產品,具體投資標的是什么?有無銀行的官方認定?法律手續是否齊全?當然,相關部門也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從更高層面保護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