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廣東2011年因銀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銀行投訴數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糾紛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長17.30%。8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并對如何在持卡人和發卡人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責任比例等問題做出分析。
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對信用卡糾紛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區分當事人的責任,特別是面對一些“克隆卡”等新情況的出現,在缺少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僅僅運用法律的原則規定難以判斷,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不僅會造成同種情形不同判決的法制不統一的情形,更可能給法官以權力尋租空間,讓當事人感到不公,也讓其他公民無從判斷如何規范自身的行為。
此次,廣東高院公布了銀行卡民事糾紛三大典型案例,涉及用戶信用卡遺失后被他人冒用、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在ATM上被盜取導致存款消失、卡在用戶身上卻在境外被他人消費等三種情形下,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在三個案例中,法院對于持卡人和銀行具體應當承擔多少百分比的責任明確列出,對今后廣東省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有指導意義。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以后在廣東境內類似的案件,法院也應當作出相似的判決。此外,在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范法官權力尋租以及讓當事人準確預測判決結果等方面,也有積極意義。
并且,廣東高院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定紛止爭,更有利于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利義務的邊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范圍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張先生在建行的ATM上取款100元后離開,但他的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全部被他人在ATM上安裝的不明物體復制下來,造成損失9816元,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這一判決就提醒所有的銀行,銀行作為ATM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而在另一個案例中,邱女士的銀行卡一直在境內,卻在境外被他人取走大額現金,并且是使用了密碼被取走,法院判決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這一判決提醒銀行要認真審理銀行卡交易,不能接受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而作為用戶則要保管好自身的交易密碼 ,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對于這些案例中的責任劃分是否準確,則是仁者則仁、智者見智。有些人認為對用戶的責任重了,有些人則認為對銀行的責任重了。但是,無論如何,通過下發案例指導,統一司法適用比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更有利;其次,在沒有新依據出臺之前,各地法院應當遵循案例指導中的標準。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導中的標準是開放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學界和公眾普遍認為某一標準不妥當,可以在討論達到共識后,通過最高法院下發司法解釋或者通過高院下發新的案例指導加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