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業務,保監會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對財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應具備的條件、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為凈盈利;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等。
通知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掛鉤的要求,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于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2.5%之和。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
此外,通知規定,單一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產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通知要求,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統籌協調投資型保險業務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發展;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產品的滿期收益率,非預定型產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同時,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切實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