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在市內轉移接續,并可轉到外地。養老金每月15日劃入參保人開立的北京銀行或北京農商銀行的專用存折中。
《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員戶籍在本區(縣)內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參保人員遷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可持身份證、戶口本及外埠經辦機構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將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經辦機構基金賬戶并記賬。如果外埠遷入地尚未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清算,返還參保人。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經辦規程》還提出,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經辦機構將為本區縣參保人員,打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包括年底累計繳費情況、年度繳費情況等,并通過社保所免費發至參保人。參保人對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
《經辦規程》將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