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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桂(化名)2006年9月30日在成都的一家銀行開戶并辦理了儲蓄卡,2009年3月6日,他在使用儲蓄卡取錢時,發現卡內原存的65525.82元資金只剩245.82元。根據銀行及公安機關查明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2月28日在另一家銀行的ATM機上安裝了盜碼器,當王桂在3月1日取款時,盜取了他的銀行卡磁條內信息和密碼。同日,犯罪嫌疑人在黃金專柜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消費了價值45280元的黃金飾品,同日在第三家銀行ATM機上分9次取款共計2萬元。
2009年3月13日,王桂向派出所報案。去年,王桂將三家銀行、黃金柜臺告上法庭,要求開卡銀行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其他銀行和黃金柜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青羊法院認為,王桂并未存在銀行卡保管和使用上的過錯和過失;此外,王桂并未遺失儲蓄卡,因此不存在有掛失的義務。而開卡銀行,未能履行對儲戶的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兩家銀行和黃金柜臺并非儲蓄合同相對人,此案與他們無關,法院最后判令王桂的全部經濟損失由開卡銀行賠償。
連線法官
青羊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這起案件中,王桂與開卡銀行構成了合同關系。刑事盜竊案件的發生并不影響雙方合同關系的存在。王桂沒有過錯和過失,相反,開卡銀行的延伸服務中沒有及時排除缺陷(即被罪犯安裝盜碼器),造成儲戶信息泄露,最終導致儲戶資金被盜取,存在過失。根據《合同法》,開卡銀行應當承擔王桂的全部經濟損失。至于其他兩家銀行和黃金柜臺也有過錯或過失,是開卡銀行與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另外起訴。周朝琪 陳雪竹 本報記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