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顯示,代理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銀行和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在理論上,除銀行外,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典當行等金融機構都可以申請代理保險產品,成為兼業保險公司的代理機構。
目前,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大部分通過中介機構完成。市場上除了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之外,以銀行為主導的兼業代理機構完成了一半的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據保監會統計,去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占保險公司總收入的76%,其中兼業代理收入占中介保費總收入的一半。
隨著銀監會去年底出手整頓銀保市場和保監會不久前出臺銀保新政,駐點的保險營銷員被要求撤出銀行,各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出現大幅下滑。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認為,銀保新政出臺后,建設銀行等銀行開始嚴格控制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這對于資源和人脈匱乏的中小保險公司無疑是重重的一擊,而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這些公司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
金融機構代理保險產品的渠道被放寬后,如果典當行和券商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銷售保險,那么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保險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金融機構的責任。(記者 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