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監會的要求,證券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范整改計劃,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隨后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
若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所在地證監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并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新業務和正在申請的業務也將冷處理。此外,沒有達到這一要求的券商不能上市。
券商的“一參一控”是在2008年4月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得到明確的。條例規定“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次證監會對匯金、建銀投資的情況表示,這兩家公司的“一參一控”時限更遠。即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準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管理條例》實施起五年內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匯金、建銀投資旗下目前持有10家券商的股權。一些市場人士認為“一參一控”要求會造就一個“巨無霸”券商。而另一些人士則認為,匯金和建銀投資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解決好利益的平衡問題。(記者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