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還明確了上市商業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交易的具體條件。此外,在交易所參與試點的銀行,其登記、托管和結算都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如果銀監會認為有關銀行不具備交易所發債的能力或有較大的投資風險,有權責令其停止試點資格,或采取審慎的監管措施。
業內人士認為,從通知的具體內容看,國內大多數銀行都具備到交易所發債的資格和能力,不過由于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規模和交易方式有所區別,預計銀行大量進入交易所債市還需一定的時間。(張泰欣 張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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