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穩定外需的六項政策措施,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日前國家外管局發布《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二是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三是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準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資格和額度的核準管理制度,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
《通知》的實施有利于境內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助于緩解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融資難和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進一步促進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發展和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