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是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縮寫,指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
作為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的證券公司,可以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并為投資者提供期貨知識的培訓、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協助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設施方面的便利,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等,但IB不得接受投資者的保證金,不得變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投資者仍然需要通過期貨公司來進行股指期貨的投資。
目前,我國能夠從事IB業務的規定是《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通過券商的中間介紹業務,投資者將可以更加方便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并享受周到的服務,IB也可以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并取得穩定收入,期貨公司則可以實現低成本擴張。(來源: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