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余或結轉
2009-05-08 16:41 來源:新華網 編輯:肖燕
結余或結轉:結余即財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結轉即結余中有專項用途、需繼續安排使用的資金。結余減去結轉等于凈結余。2004年地方財政收支相抵,有1187.94億元的結余或結轉。主要原因:一是2004年中央財政超收較多,超收中絕大部分用于補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準確預計,且其使用要嚴格按程序審批,因此有相當一部分超收資金要在2004年底和結算時才下達,包括歸還地方政府出口退稅陳欠、解決退耕還林糧食掛賬,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約633億元。二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2004年預算執行中嚴格控制國債項目資金撥付進度,補助地方國債項目資金約結轉200億元,另有223億元的補助地方國債項目資金2004年12月份才撥付。上述資金由于未撥付或撥付得比較晚,地方財政2004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結余。三是2004年地方財政超收較多,有一部分資金未支付出去。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退還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是: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增收和超收:增收是指預算執行結果比上年增加的財政收入。超收是指預算執行結果超過預算安排的財政收入。 國債項目資金:是指1998年以來,中央政府為實現擴大內需,調整結構,加強宏觀調控,國家預算擴大安排的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這些資金通過發行國債籌措。 國債代地方政府發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為支持地方經濟建設,1998年以來,中央財政將部分新增國債項目資金轉貸給地方,用于國家確定的國債資金建設項目,由地方政府還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預算,也不作財政赤字處理。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