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管部門的安排,今年3月31日為882家欲發行新股的在審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最后大限,4~5月份為證監會審核部門的復核階段,之后會重點抽查20~50家企業。為了此次專項檢查卓有成效,監管部門甚至不惜“動用證監會全系統力量”。此外,專項檢查的“最嚴”還表現在,對照在審企業的自查報告,如果發現該查不查的,直接移交稽查立案;如果檢查后還出現問題,將按法律法規上限實施處罰。
為了化解IPO“堰塞湖”難題,通過財務核查的方式,讓那些欲通過包裝粉飾業績的方式強行闖關的企業知難而退,不失為明智之舉。
應該說,監管部門在會上做出嚴懲違規行為的表態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監管部門對新股業績“變臉”現象能夠及時加以重視,并采取相應的舉措,或許事情也不會像現在這樣。至于說財務核查,其實這都是保薦機構、保代等中介機構的職責與分內之事,如果中介機構與人員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的職責,監管部門按照其造成后果,從重從嚴處罰就行了,根本就不需要“大動干戈”地搞什么“專項檢查”。
在A股市場中,不僅是新股包裝粉飾業績現象嚴重,其他上市公司的表現同樣觸目驚心。商務部研究院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在其選取的1689家非金融上市公司樣本中,竟然有823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財務報表粉飾嫌疑,占比高達48.73%。這說明,粉飾財務報表在上市公司中已成“常態”。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曾表示,“股市下跌監管部門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其實,對于市場上無論新股還是其他上市公司頻現的粉飾業績行為,監管部門同樣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監管不力與監管不到位,再加上違規成本低的劣根性,本質上造就了A股市場業績造假公司的大行其道。
事實上,對于包裝粉飾行為的監管,證監會并非無牌可打。以新股為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對于保薦人、保代等保薦不力的,都制訂了相關的監管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措施往往猶如沒牙的“老虎”。時至今日,盡管保薦工作頻頻亮起“紅燈”,但卻沒有任何一家券商被暫停保薦資格,更別說撤銷其資格了。
因此,此次監管部門大張旗鼓地核查,對于問題企業以及涉足其中的中介與人員,如果仍然像以往那樣皮鞭高高舉起之后再輕輕放下,不僅無法取得任何效果,反而會導致今后新股包裝粉飾業績現象更加猖獗。
監管部門除了對此次核查發現的違規行為應進行嚴懲之外,同樣有必要對過去沒有實施懲罰或者說懲罰不到位的違規行為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追溯”。一些發行人之所以不惜鋌而走險,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之所以被保薦人與保代拿來強行闖關,背后僥幸心理的意味更濃。而一旦建立起責任追溯制度,無疑將進一步打擊市場上的包裝粉飾現象,也將使此前沒有被發現的違規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否則,對其他被處罰的違規者也難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