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紙黃金,一直是該行重點宣傳的投資理財方式,隨著黃金價格走強,也不斷受到投資者青睞。其最大優勢在于,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黃金賬戶”上體現,不必進行實物金條的提取,省去了黃金的運輸、保管、檢驗、鑒定等諸多步驟。然而,面對“中國黃金第一案”,筆者只能用震驚來形容:為什么買賣紙黃金獲利,不僅可被銀行當做“不當得利”,并且還可擅自將錢劃走?
除了銀行有無權力擅自劃走客戶賬戶資金外,最值得質疑的還有兩個問題:一是,紙黃金交易中,銀行究竟是中介還是交易方?二是,按照既定程序,通過銀行交易系統正常獲利,即使銀行辯稱系統存在漏洞,是否可算客戶“不當得利”?
在前一個問題上,法院認為,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是銀行和宋榮貴雙方直接發生的交易,銀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當事一方,“紙黃金”交易合同屬于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可是,就像股票交易中,雖然所有交易都是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直接發生,但證券公司只是中介而不是直接交易方,紙黃金交易中銀行同樣也只是一個中介而已。最典型的證據就是,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銀行都要從中收取手續費。
如果不是中介,銀行憑什么收取手續費呢?你見過一方還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續費的直接買賣交易嗎?退一萬步說,就算銀行的確是直接交易方,買賣合同真的可以單方面隨意撤銷嗎?在投資者獲利后,銀行可以單方面撤銷;那么,在虧損時,投資者是否也可以單方面撤銷?法院“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判決,毫無契約精神與合同意識。
在后一個問題上,銀行認為系統對“止損委托”交易方式存在漏洞,該拒絕而沒有拒絕,所以是“宋榮貴鉆了系統的空”。具體到“止損委托”交易方式是否存在漏洞,外人無法判定;但是,一個簡單的道理是,投資者根據銀行系統正常進行交易,不應為系統存在所謂漏洞而承擔責任。就算有漏洞,那也是銀行自己的事情,此即所謂“吃一塹長一智”。
紙黃金交易本身就是一買一賣,買到了并且賣出了,交易就完成了,誰也不能后悔“不該賣”或者“不該買”,憑什么銀行就有這樣的悔改權,并能以如此霸道的方式行使呢?如果所有的投資者和中介機構,都像工行這樣隨意撤銷已完成的交易,市場早就亂套了。作為中介,銀行在投資者獲利后竟將獲利全部據為己有,其實就是明搶。基本誠信都不在,誰還敢在工行購買紙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