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歐陽修的詞《生查子·元夕》有云:“去年元夜時,花市燈如晝;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后。今年元夜時,月與燈依舊。不見去年人,淚濕春衫袖。”,——說的分明是相思。若只有單相思,是不成其為愛情的;都道相思苦,而節日則是喜慶的,設若我們果有這么一個“情人節”,難不成此“節”卻是與眾不同的,愁眉苦臉來過的?而即便并非“淚濕春衫袖”,而是“見”著“去年人”了,一年的別離,一日的相見,一日的相見,一年的別離,這樣的“情人節”若果是有的,是不是也太沉重了點呢?
“閨中女子……過節可結伴出游,元宵節賞花燈正好是一個男女青年交往的機會”,自然如是,但是極其有限的“交往”并不等于愛情;“未婚男女借著賞花燈之機可為自己物色對象”,或不免也是有的,但是同樣也未必關乎愛情,譬如打個照面之借機相親呢?須知古時講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非自由戀愛。而即便真有少數愛情之發生吧,也是斷非能夠張揚、上升出個“情人節”來的。
因為并不比西方——先戀愛后結婚,早成常態;在我國古代宗法社會,奉行的是禮治秩序,諸如所謂“男女授受不親”。東方學者金克木先生就說:“古時戀愛在婚后,不在婚前。婚前男女難得見面。即使由‘青梅竹馬’而結婚,締結愛情也在婚后。或愛或不愛都在婚后顯現出來。婚前戀愛不合法。”《〈祝福〉〈殺夫〉》;對此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也曾有過深入的分析:“戀愛是一項探險,是對未知的摸索。……持續依賴于推陳出新,不斷的克服阻礙,也是不斷的發現阻礙……在鄉土社會中這種精神是不容存在的……因為鄉土社會所求的是穩定……那就是男女有別的原則……”(《鄉土中國》);而“詩”為心聲,朱自清先生《中國新文學大系?詩集?導言》里的論述——“中國缺少情詩,有的只是‘憶內’‘寄內’,或曲喻隱指之作;坦率的告白戀愛者絕少,為愛情而歌詠愛情的更是沒有。”,也正可為側證。
即便有那么丁點相似,也至多是形似;而絕非神似;何況元宵節,更是有著自身固有、特定的文化內涵。如正月是農歷的元月,古人稱夜為“宵”,所以稱正月十五為元宵節,正月十五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一元復始,大地回春的夜晚,人們遂加以慶祝;按民間傳統,這一天要出門賞月、燃燈放焰、喜猜燈謎、共吃元宵;而考其淵源流變,更是直追兩漢,關涉佛教……——而如此只及一點,不及其余,強加比附,又豈是學者應有之客觀、求實態度?豈非對本國固有文化主體性之漠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