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以溫文爾雅形象示人的馬未都生氣了!因不滿央視春晚劇組某工作人員的態度,以及對劇組提供的合約條款有異議,他拒絕在合約上簽字,不同意將他創作的小文《量力而行》改編成春晚小品《兩毛錢一腳》,盡管該小品已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已彩排通過。
乍聞此事,覺得馬未都有點兒不識好歹:央視春晚多好的宣傳平臺啊!多少人擠破了頭,想讓自己或自己的作品在春晚舞臺上露一下臉。想當年,張俊以為了能讓他的作品上春晚,不僅不要求春晚劇組給錢,還主動給總導演送錢。你馬未都雖然小有名氣,但多少也沾了《百家講壇》的光,難道真會為了這點小事就得罪央視?
認真讀完馬未都詳細講述此事經過的博文,我改變了看法,認為他做得對。如果確如他所說,那么,從央視春晚那個“劇組小姐”的言行舉止里,我們看不到對作者的起碼尊重。為了“讓尊重作者權利不再是一句空話,讓本次事件作為社會同類事物的一個范例”,馬未都有權這么做。
分析雙方鬧得如此不愉快的原因,首先有這個“劇組小姐”個人素質和修養的原因。按理說,春晚劇組改編別人的作品,要取得人家的授權,就算開始有一點小誤會,說話也應該客客氣氣,絕不應像她那樣盛氣凌人,不懂禮貌。
其次,也有劇組工作人員處在央視春晚這個強勢平臺上形成的心理優越感在作祟。對此,馬未都分析得很到位:“估計所有作者都特想為春晚增光,為自己積累……所有作者都有求于人。”長期的供大于求,慣出了劇組個別工作人員盛氣凌人的壞毛病。
第三,這事和春晚劇組單方面向作者提供的“霸王條款”也有關系。如果說“劇組小姐”的態度不好是她個人的修養問題,那么她發《確認書》讓馬未都確認同意改編,就不是個人行為了。她說“春晚幾百份都是這樣簽的”,若所說不假,可見春晚劇組對其他作者皆提供這樣的單方憑證,卻一直暢通無阻,沒想到在馬未都這里碰到了釘子。“劇組小姐”不得不提供了合約,但居然空著“作品許可使用費”一欄,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
陳佩斯和朱時茂當年告贏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之后,就再也沒上過央視春晚,不能不讓人想起“店大欺客”這句俗話。希望這事之后,我們還能在央視《百家講壇》或其他欄目上看到馬未都。我相信,央視作為國家電視臺,應該有這樣的胸襟。胡建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