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全文)……………………1
☆ 永寧縣人民政府文件《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加強工業園區入園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永政發[2006]96號)(全文)……………5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4〕61號)(摘要)……10
☆ 關于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9
銀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銀政發[2004]143號)(摘要)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摘要)
☆ 關于規費優惠政策……………………………………………………20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 關于其他優惠扶持政策………………………………………………20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2008年設施園藝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9號)(摘要)
☆ 關于中介等招商獎勵政策……………………………………………23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11號)(摘要)
☆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全文)
為了深入實施“興工強縣”戰略,實現“富民強縣”目標,現就我縣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制定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1、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縣情和發展階段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任務。目前,我縣正處于工業化初期向中期過渡的關鍵時期,雖然經濟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績,有了一定基礎,但與全國、全區平均水平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2006年,全縣人均GDP1710美元(按現行匯率折算)略高于自治區平均水平(1541美元),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74美元);第二產業占GDP比重58.7%,處于較高水平,但城鎮化率只有25%,遠低于全國43%、自治區45%、銀川市63%的水平。總體上看,我縣產業結構層次較低,工業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不高,原料消耗型、初級產品加工型企業占相當比重,高新技術企業較少,信息化起步晚,農業現代化、城鎮化還處于較低水平,實現工業化的任務相當艱巨。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實現“富民強縣”目標、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必由之路。全縣各級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加快推進工業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
2、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實施“工業強縣”和“特色產業帶動”戰略,堅持以信息化為先導,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合理利用資源為基礎,以保護環境為前提,以提高經濟效益為核心,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做大做強發酵和生物制藥業,壯大優勢骨干企業,積極培育中小企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構筑特色優勢明顯、競爭力強、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新型工業化格局;堅持以新型工業化為統領,整體推進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3、推進新型工業化的總體目標。
——全縣生產總值年均遞增14%以上,到2011年達到54億元,在2006年的基礎上翻一番;人均GDP25200元,按現行匯率折算達到3200美元以上;
——第二、三產業占GDP比重達到85%,其中工業增加值32.9億元,比重達到60%;第二、三產業就業人員占全社會就業人員比重達到60%以上;
——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全縣GDP的比重達到30%,全社會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達到1%以上;
——全社會萬元GDP、萬元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年均下降5%,工業企業排污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標準;
——城鎮化率達到50%。
二、突出重點,強化引導,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4、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配套產業。對在我縣發展發酵和生物制藥、清真食品加工、電器加工制造等特色優勢產業以及與其進行協作配套、下游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對擁有“專、精、特、新”產品、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以及從事電子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企業,在供地、爭取資金、協調服務等方面予以傾斜,促其優先發展。
5、鼓勵優勢骨干企業做大做強。圍繞銀川市“一強五優”產業和我縣發酵和生物制藥、清真食品加工、電器制造加工等優勢產業,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現有規模和發展潛力,選擇一批優勢骨干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從2007年開始,每兩年對確定的優勢骨干企業名單確認公布一次。對確定的優勢骨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以2006年為基數,達到上一檔次的(分為1億元、5億元、10億元、15億元、20億元5個檔次),達標后并在2年內保持穩定的企業,由縣政府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鼓勵企業集約利用土地,加快項目建設。根據項目投資強度、投資規模和建設期限(投資規模和建設期以發改部門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批準的期限為準)為企業合理供地,提高項目建設土地利用率和投資效率。投資500-2000萬元、建設期為12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20%獎勵企業;投資2000-5000萬元、建設期為18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30%獎勵企業;投資5000萬元-1億元、建設期為24個月和投資1億元以上、建設期“一事一議”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按原標準地價的40%獎勵企業。超過規定建設期1年不能建成投產的,不得享受此優惠政策。所出讓土地閑置兩年或以上的,縣政府按照原土地出讓價格依法收回。工業項目綠地面積由25%下調到15%。
7、積極推進企業上市融資。對優勢骨干企業上市成功的,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企業上市過程中股東內部股權置換取得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獎勵本企業。
8、加快推進名牌戰略。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積極鼓勵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寧夏以外的中國名牌和省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到我縣生產。對在我縣貼牌生產的企業以及在我縣投資建廠且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正常生產兩年后,以上一年度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成為基數,新增稅收的50%用以獎勵本企業。
9、建立企業污染治理獎勵基金。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足額征收企業排污費,建立企業污染治理獎勵基金,用于獎勵企業進行污染治理。進一步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
10、鼓勵企業節能降耗,發展循環經濟。企業被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政府命名為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單位或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三、加快企業技術創新和勞動者隊伍建設,支撐和保障企業快速發展。
11、積極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認真落實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引導企業足額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大中型企業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2%,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4%。逐年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到2010年縣本級財政科技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重達到2%,用于重大科技專項、重點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創新機構建設以及人才引進培養、專利發明、科技創新等獎勵。凡列入自治區年度技術創新計劃和新產品開發計劃,項目完成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縣政府給予每個項目科技創新獎勵2萬元。
12、積極推動企業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平臺。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支持。積極推進企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基地的建立,通過基地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及通訊、網絡與辦公等共享設施,提供政策、融資、法律、市場推廣和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和支持,降低企業創業成本和風險,為我縣培養造就一批成功企業。
13、加強勞動力素質教育和人才培育。建立技工培訓基地,加強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合格技術工人。積極組織和推動產學研聯合,引導和支持企業與大學、科研機構、技術支持和服務機構建立合作聯盟,解決行業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難題,培訓專業人才。結合企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生產基地建設以及產業關鍵技術開發項目,引進和匯聚一批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復合型人才。對獲得發明專利的個人以及為我縣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縣政府每兩年進行一次集中獎勵。
四、繼續建立健全社會服務和保障體系,確保工業化進程順利推進。
14、加快技術、法律、質量、市場、信息、培訓、安全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搭建企業與金融部門的聯系、交流與合作平臺,引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流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規范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和各類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快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建設,加強就業培訓,規范和監督企業用工行為。
15、切實減免企業建設相關收費。對在縣域內新建和改擴建的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衛生費、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涉及收費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確保服務質量,不能因降低收費標準而降低服務標準。
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對工業項目的支持服務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設計施工單位或指定使用相關產品;企業總計量表以外的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原則上由供水、供電、供氣單位投資建設,不再向企業收取增容費和配套費。
16、建立財政支持工業發展基金。由財政預算安排100萬元建立支持工業發展基金,以后按照10%的比例逐年增加。基金重點用于推進企業提高創新能力、扶持優勢骨干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名牌產品和優秀人才隊伍建設。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形成推進新型工業化的強大合力。
17、切實加強對工業的組織領導。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牽頭負責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落實工業運行調控目標的組織實施以及重點項目建設的協調服務工作。繼續實行縣級領導聯系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制度,加強政企信息交流,搞好協調服務。積極支持和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社團組織的作用,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妥善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加強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營造投資、創業和發展的良好環境。
18、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健全和規范園區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實行項目審核備案制,完善項目代辦制,明確辦理時限,公開對外承諾;建立客商投訴必查制度,對客商投訴的承諾不兌現、服務不到位以及其它違規違紀行為,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各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能細化服務內容,對檢查、收費、執法、服務、違背承諾責任等方面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和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示,向社會公開。
19、進一步加大政策落實力度。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發改、財政、稅務、土地、城建等相關部門每年對落實國家、自治區以及我縣制定的(包括以前年度)各項優惠和鼓勵政策情況進行一次整理,對兌現落實情況和結果進行核實匯總,上報縣委、政府批準后向企業公布。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有關政策規定,以本意見為準。
☆ 永寧縣人民政府文件《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加強工業園區入園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永政發[2006]96號)(全文)
為了推動“工業強縣”戰略的實施,加快縣工業園區建設步伐,增強園區載體功能,合理利用有效資源,突出工業園區的產業特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區、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永寧縣工業園區實際,建立入園企業“無績效退出”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項目入園條件及業主提供資料
第一條 項目入園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工業項目。
2、能夠安排當地勞動力就業,給當地財政做出稅收貢獻的企業。
3、重點選擇符合園區產業特色的發酵及生物制藥、機械電器制造、農副產品等精深加工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優先入園。
4、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應達到500萬元以上(人民幣)。
5、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以下要求:輕工、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的項目,投資強度每畝50萬元以上;機械、電子、五金、建材等項目,投資強度每畝70萬元以上;化工、生物制藥及其它項目,投資強度每畝90萬元以上。容積率0.5以上(執行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筑密度60%以上,辦公用地不超過7%,綠地率15%-20%,鼓勵企業建兩層以上廠房(行業認證、消防安全等特殊要求除外)。
6、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低耗能、低耗水的項目。
第二條 申請在縣工業園區內投資新建項目,由投資者向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材料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企業經營和納稅等有關證件資料,高新技術、品牌產品、外資企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低于總投資額50%用于建設的資本金資信證明(新建企業只提供資信證明和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
(2)投資者簡介和各方出資情況;
(3)項目概況(技術先進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等);
(4)項目的工藝流程及環保處理;
(5)投資計劃(投資規模、投資強度、資金來源、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
(6)效益分析(銷售收入、實現利潤、上交稅收、投資回收期、市場前景和社會效益等);
(7)基建計劃(建設計劃、積容積率、綠地率等)。
第二章 項目審核
第三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申請入園項目的管理和初審。
1、園區管委會對符合入園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并按產業分類登記。
2、園區管委會對所受理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和審核,對不符合入園條件的,提供報告失實的項目進行限制;提供資料不齊全的項目要求投資者進行補充。
3、園區管委會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由發展和改革局、園區管委會、城建和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科技局、水務局、招商局等部門組成的“永寧縣工業園區入園項目評審小組”,負責入園項目的綜合評審,工商、地震、消防、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可以參加。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日常事務。
1、園區管委會將初審合格的項目提交“永寧工業園區入園項目評審小組”。
2、建立項目評審責任制。評審小組的成員單位,就入園項目的申請報告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職能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及意見。
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項目國家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審核、核準備案和綜合評審意見;
園區管委會負責項目的概況、選址、實地考察調查;
科技局負責項目的技術先進性、成熟程度概述、知識產權、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情況分析;
國土資源局負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和項目用地規模建議意見;
城建和環保局負責容積率、建筑系數及環保處理的可行性、綠化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所占比重審核;
3、實地考察調查:園區管委會組織對項目投資者企業進行實地考察,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用地現狀、企業綜合實力和發展前景等情況,提交評審小組。
4、評審小組的成員單位按職能對項目進行集體評議,按綜合評審意見擬定入園項目及用地規模。
第五條 評審小組將擬定的入園項目及用地規模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審定后,評審小組將評審形成的意見和建議交園區管委會具體落實,發展和改革局備案核準。
第六條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過億元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題評審,政府同意后,由園區管委會協助實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條 入園工業項目用地價格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準地價浮動。基準價格根據周邊園區的土地價格確定,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遇政策變動可以隨之進行調整。
第八條 項目通過評審,對投資強度、容積率等達到規定要求的,實行浮動供地價格:
1、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10%;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5%;
3、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3%;
4、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以上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執行政府規定基準地價;
對發酵及生物制藥新建項目及其下游產品開發項目用地價格,固定資產投資額相同的情況下,參照下一檔價格供地。
第九條 享受免稅政策的產品或企業,項目用地供地價格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10%。
第十條 項目確定入園后,項目業主將土地出讓金交納到永寧財政局專用帳戶。
第十一條 土地價格和付款方式。土地價格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付款方式:在投資協議或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用地面積和土地單價計算,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根據縣土地部門復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圖面積據實結算土地出讓金。重點項目、投資1億元以上較大項目可以簽訂分期付款合同。
第十二條 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分期建設項目,原則上只出讓首期項目建設用地,剩余各期項目用地由園區做控制性預留,視項目建設情況、投資效益情況分批次出讓;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不進行分期建設和土地預留。
第十三條 入園企業要加快項目建設速度。園區管委會要按月檢查督辦建設進度,切實做好項目建設有關協調工作。項目竣工后,嚴格按照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供地合同進行驗收。對達不到規定標準和合同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發給土地使用證,要縮減供地面積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權。一般項目用地必須在項目驗收合格投產后,正式發給土地證。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建筑工程建設,由企業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開工前要向園區管委會提供廠區平面布置圖和效果圖,經園區審核蓋章確認,園區管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證》;園區管委會在業主提交建筑施工圖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震、消防部門審核,并辦理《施工許可證》。業主在建設中嚴格按確認的總平面設計圖進行布局建設,施工中要主動接受質量監督和消防審查。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工程城市衛生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其他收費項目除了國家規定不得減免的以外,一律減半征收;交費手續由園區管委會代辦。
第十六條 園區內的建筑物應符合縣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要求。工業用地上建筑物退讓主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10米,退讓次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8米。建筑物退讓必須同時滿足間距、消防、抗震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在園區的企業出入口設置、標示牌、打井、上下水連接等建筑設施須報經園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八條 入園項目在協議或合同簽訂后,企業要向園區管委會提供建設進度表,附屬工程1個月內開工,主體工程2個月內開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竣工。規定期限自協議或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計算,至驗收之日止(冬季12月、1月、2月、3月不在建設期內)。其建設期分別為:
投資額500萬元-2000萬元的,建設期為12個月;
投資額2000萬元-5000萬元的,建設期為18個月;
投資額5000萬元-1億元的,建設期為24個月;
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建設期“一事一議”。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須先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文明施工合同,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文明作業,安全責任由項目單位負責。施工時不得私拉亂接電源、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園區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鋼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損壞園區公共設施及入園企業設施,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 為及時掌握項目進度,為項目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各項目單位必須按月向園區管委會報送進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次月8日前,報送內容包括到位資金、完成投資、形象進度、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意見和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申請驗收,出具相關資料。園區管委會接到申請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沒有經過園區管委會驗收,項目不能試產或投入生產,供電部門不給供電。
第五章 處罰及出園制度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興建工業項目的名義進行圈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入園工業企業不按要求進行建設、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工業用地(廠房)出租從事第三產業的,將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不能按規定期限開工和竣工的項目將作以下處罰:
1、對無正當理由不如期開工建設的,國土資源局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對無正當理由沒有按項目進度如期完成,超過規定建設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閑置的,每畝收取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閑置滿2年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和地下埋藏物不予賠償,將該企業清理出園。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期限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指標,經驗收達不到要求的,按第一條第5款計算,空閑部分土地按每畝每年3000元收取土地閑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投產企業無特殊情況,連續2年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應自行組織轉產,或由園區管委會按照原土地出讓金和其它不動產重置價格依法進資產評估通,過協議、拍賣或轉讓,辦理出園手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入園企業投產后,要按規定日期向園區上報當月經濟指標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入園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網絡,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要組織和配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園區管委會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入園工業項目供地、項目驗收工作的監察力度,對違規辦理用地手續或因監管不到位,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理小組,每半年對園區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監察局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入園企業的工商、稅務登記和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園區管委會代辦。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條款,納入園區和企業簽訂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用于永寧工業園區和楊和工業功能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4〕61號)(摘要)
為進一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擴大對外開放和東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動寧夏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以及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一、關于市場準入和注冊登記政策
第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外,市場經營領域和投資領域均歡迎國(境)內、外企業、自然人投資者進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經營范圍核準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準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條 凡申辦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允許其在銀行開戶和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經營范圍可核“籌建”,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核定其經營范圍。
第三條 放寬注冊資本繳付期限。對新設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允許其首期繳付額達到注冊資本額的10%,其余部分可在l-2年內分期到位。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明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
第四條 放寬企業集團設立條件。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擁有3個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記為企業集團。
第五條 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注冊資本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申請企業名稱中可冠以“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字樣。堅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則下,按照規定程序核準。
第六條 凡來寧夏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資金全部自籌,不需要平衡資源條件的,不再由有關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環保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介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工商、商務等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等材料,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凡來寧夏投資的地方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簡化程序,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實行核準制。其他部門做好相應配套服務。
二、關于稅收政策
(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八條 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征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后,減半執行。
第九條 在南部山區(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吳忠市的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中衛市的海原縣)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加工農副產品的企業,在免稅5年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在川區移民吊莊興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可參照本款執行。
第十條 經自治區農業產業化協調領導小組上報國家農業部等部委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征所得稅。
第十一條 現有企業(不包括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的批發和批零兼營和其他非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50%(含50%)的,免征所得稅3年,超過30%(含30%)的,免征所得稅2年。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其他專門從事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咨詢、培訓的經濟實體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從其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繼續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和從事四技服務的營業稅。對上述科研機構以及承擔中試的企業,其中試產品在試銷期內免征所得稅。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的創業企業和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企業,其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免征所得稅。
第十五條 外省、區、市的內資企業收購、兼并我區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企業,從收購、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區內企業兼并、收購比照執行。
第十六條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在70%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七條 經國家和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認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國產化研制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其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九條 來寧夏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二十條 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的廢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稅5年。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所有來寧夏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在銀川市轄區內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設在國家級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含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來寧夏設立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外商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稅、減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5%(銀川市的企業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執行15%稅率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出口產值比重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持企業。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資源進行生產的所得,在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2年的照顧。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三條 來寧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該條款適用內資企業)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到寧夏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實際投資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交回已退稅款。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含區外投資者)來寧夏投資興辦的企業,技術先進,投資額大(2億元以上),投資期長(20年以上),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在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作為個案給予財政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免除項目,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通知》(寧政發[1999]86號)相關條款標準的5-10倍執行。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生產銷售除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和飼料等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九條 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條 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條 在2010年以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的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條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四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增值稅的起征點按國家增值稅起征點上限執行,即: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第四十四條 國家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產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業。
第四十六條 對自治區重點培育的優勢產業、高新技術中試產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產品,在生產初期,經營困難的,經地方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顧。
第四十七條 內外資企業涉及區、市、縣共享稅列支支持的,按照預算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區、市、縣財政列支支持。
三、關于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條 允許技術、管理資本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收益分配。鼓勵企業通過各種形式引進科技和經營管理人才,企業用于獎勵引進人才的獎勵經費可以列入成本。專利、商標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類知識產權均可作價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企業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條 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總投資的20%,高新技術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35%。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可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高新技術成果,其出資總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成果實施之日起3年內,根據成果折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權收益。凡屬企業自主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成果完成人根據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權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20%的股權收益。
第五十一條 在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要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為技術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者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可從技術轉讓取得的稅后凈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的連續5年內,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獎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吸引留學歸國人員和區外科研人員來寧夏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寧夏轉化和創業。經有關部門認證后,由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園區給予科研經費和項目貸款貼息的支持。各級政府參股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要優先予以貸款擔保支持。
第五十三條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治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創全國馳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企業或有突出貢獻人員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第五十四條 吸引國內外市場營銷策劃專業人才為我區企業服務。自然人所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3年內由所在地財政先征收,全額列支予以獎勵。
第五十五條 向我區生產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產后3—5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后利潤的10%給予獎勵。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可根據先進程度、產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l—3%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其它方式的協作如果效益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l—2%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可以計入企業成本。受獎人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財政列支獎勵。
第五十六條 對引進國內外資金或項目的中介人(非本區公務人員),在資金到位、項目建成后,同級政府或受益方視引資項目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四、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條 凡來寧夏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在自治區審批權限范圍內,除國家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可通過依法申請批準的方式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可優先依法獲得采礦權。
第五十八條 允許企業將自我出資的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第五十九條 勘查開采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的礦產資源,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第六十條 生產性投資項目征用國有土地,屬于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一條 根據投資新辦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項目用地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資企業,可先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中上繳中央的30%,對自治區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70%予以緩繳。
第六十三條 在寧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免征農業稅和土地使用費。
五、關于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投資的政策
第六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以參股、控股、兼并、收購等形式參與交通、水利、郵政運營、廣播電視運營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供水、供熱、供氣、環保、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投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參與服務業的發展,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的發展;鼓勵發展經紀代理和中介服務,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鼓勵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和酒店業;鼓勵興辦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六十五條 新建和收購重組的上述領域項目中,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同級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收費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制定的價格執行。其余一律放開經營,市場定價。
第六十六條 歡迎區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經批準來寧夏獨立或與聯合設立分支機構,鼓勵開辦存款、貸款、結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資基金等有關金融業務。
第六十七條 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條 鼓勵區內外有識之士深度發掘我區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用新的理念去開發經營文化旅游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產,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批準立項,允許其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投資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條 在寧南山區(含紅寺堡)開發旅游資源、新建三星級以上酒店的,在川區投資重點旅游開發項目、新建四星級以上酒店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并給予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支持。
六、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條 屬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經批準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
第七十一條 工業投資項目,原則上要求布局在經批準的各類工業園區內。歸類進入特色園區方能享受區別性優惠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 積極支持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第七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東西部合作生產性企業,實施機電出口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支柱出口商品,出口產品創匯額占總銷售收入50%以上的,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出口一美元補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0.05元。
第七十四條 進入自治區確定的高載能工業園區的企業,可享受自治區定期公布的電力優惠扶持政策。實施節能環保項目的,給予節能技術改造部分貼息的支持; 自治區環保專項資金給予傾斜支持。支持園區項目申請國家、地方環保補助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條 鼓勵區外有規模、有實力企業參與自治區國有企業改制改組。改制企業對留用職工要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的職工要依法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改組前被改組企業凈資產抵扣,或從國有產權持有人轉讓國有產權收益中優先支付。對支付不足部分,各級財政部門給與一定補貼。
第七十六條 對民族貿易網點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技改貸款給予貼息支持,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七十七條 凡來寧夏投資從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企業,執行流動資金優惠利率政策。流動資金貸款由主貸銀行審核,1年期貸款實行比正常的1年期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利差補貼銀行按季返還企業,用于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企業, 由自治區民委審查報國家民委批準。
第七十八條 為外籍投資者、高科技人才、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國家規定的人員,如需多次臨時入境,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證。對外籍來寧夏長期工作人員配偶擇業、子女就讀給予優先特殊照顧。
七、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十九條 各行政審批機關應明確承諾辦事的服務標準和時限,實行服務承諾制和首問責任制。
第八十條 由一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審批事項,實行“窗口”式服務,審批內容單一,報送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即時辦理;內容復雜,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2個月內答復。
第八十一條 實行“一條龍”式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應建立聯合辦證大廳,集中辦理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多項審批,凡手續齊備、材料齊全的審批事項,應即時辦理。
第八十二條 建立“并聯”審批制度,審批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可由最終審批的機關接受申請,并負責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程序。最終審批的機關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時,其他審批機關逾期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八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審批時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自治區宏觀調控措施有階段性要求的從其要求。重大事項審批相關部門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調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八十四條 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區以前制定的優惠政策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對本政策規定施行前已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仍按原政策執行。本政策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自治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重大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的辦法,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議領導小組研究,給予個案特殊政策優惠。
第八十五條 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條 本政策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由自治區招商局負責外來投資企業的認證。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服務承諾制。
☆ 關于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銀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銀政發[2004]143號)(摘要)
在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的國有荒漠、荒山、荒灘上進行綠化、生態建設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租賃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為50年。
凡經營性旅游項目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為50年。對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態項目,免收土地出讓金。對旅游設施附近的荒地可采用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為每畝每年5—30元,租賃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摘要)
投資500-2000萬元、建設期為12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20%獎勵企業;投資2000-5000萬元、建設期為18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30%獎勵企業;投資5000萬元-1億元、建設期為24個月和投資1億元以上、建設期“一事一議”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按原標準地價的40%獎勵企業。
☆ 關于規費優惠政策: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銀川市域內的新建和改擴建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城市衛生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工業項目綠地面積由25%下調到15%。
☆ 關于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一、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l、市政府對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給予獎勵。其中,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鼓勵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寧夏以外的中國名牌和省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到銀川生產。在銀川貼牌生產兩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別給予貼牌生產企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銀川投資建廠且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別給予生產企業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國際標準認證資助。企業通過FDA等國外權威機構認證的,一次性資助15萬元;通過GMP認證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通過國際標準系列認證(IS014001及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4、支持企業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平臺,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支持。政府的重點科技研發項目向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傾斜。
5、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鼓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開發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2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7、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技術再創新的項目,其技術水平或能耗、水耗指標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按項目完成投資額(不含土地、廠房)分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投資額完成1億元以上獎勵100萬元,投資額完成05—1億元(含1億元)獎勵50萬元,投資額完成1000一5000萬元(含5000萬元)獎勵30萬元。
8、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凡圍繞銀川市“一強五優”產業建立穩定的配套協作關系的工業項目,由市“興工強市”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予以該項目固定資產貸款利息30%的貼息支持。
9、對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新建、擴建工業企業(市轄區遷出企業除外),用工人數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員工為本市居民、或30%以上為當地失地農民和下崗職工的,在企業投產后的前5年,所在市、縣(區)財政將企業每年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金額用于扶持企業進行技改和擴大再生產;5年期滿后,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再定如何繼續優惠。現有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用工達到上述條件,也可享受此項財政支持政策(在市、縣的企業,可由當地政府根據財力決定)。
10、年能耗在5000噸標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工業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使其主要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1、企業實施的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技改項目,按項目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額的30—50%給予貼息。
12、企業被市政府命名為循環經濟或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單位或示范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3、鼓勵優勢骨干企業上市融資,對上市成功的企業,市政府給予2OO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4、鼓勵優勢骨干企業做強做大。銀川市域內企業實現銷售收入以2007年為基數,5年內達到1億元以上各檔次的(分I億元、5億元、1O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7檔),達標后3年內企業上繳稅金地方留成較上年增加部分(每年以上年為基數)的50%由同級財政按年度列入預算,用于支持該企業更新改造或技術進步。
15、進一步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負責,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并完善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機制。市財政每年投入500萬元予以支持;三區兩縣一市每年投入100萬元予以支持。
16、加強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會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建立競爭機制,制定培訓優惠政策,每年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輪訓、組織外出培訓,各級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建立職業經理人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17、鼓勵和支持應屆大學畢業生到工業企業工作。從2008年起,連續三年,每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薦,經市人才辦審定50名戶籍在我市的應屆大學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到非國有獨資和控股的工業企業工作。畢業生與接收企業簽定就業合同三年內,由財政對每名畢業生每月補貼800元。
18、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在本市納稅的企業引進的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層次人才,經市人才辦審定,簽定聘用合同后三年內,由財政按碩士畢業生每月補助1000元、博士畢業生每月補助1200元的標準補貼給企業,用于增加引進人才的待遇。
企業獲得的工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和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2008年設施園藝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9號)(摘要)
1、對從事設施園藝生產的公司、大戶或農戶,協調好建設貸款;
2、對新建千畝萬間設施園藝園區做好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3、對新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的設施園藝示范區,給予每間160元的建棚補助,新建移動棚每間補助50元;
4、對新品種引進、良種繁育、示范園區建設、服務體系完善、新技術研究與推廣等,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5、對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相應補助;對年銷售額超億元,其中銷售本縣設施園藝產品千萬元以上企業給予以獎代補100萬元;
6、對完成年度任務好的鄉鎮實行以獎代補,一等獎獎勵40萬元,二等獎獎勵30萬元,三等獎獎勵20萬元;
7、對設施園藝產業發展中獲得國家級名優品牌、國家級馳名商標的注冊企業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獎勵;
8、對積極支持設施園藝貸款的金融單位按照貸款額度的1%給予獎勵。
☆ 關于中介等招商獎勵政策: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11號)(摘要)
1、對完成當年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考核指標的招商引資責任單位和其它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當年新引進項目實際到位資金在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6‰給予獎勵;1億元以上(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8‰給予獎勵。其中獎勵資金的50%用來獎勵主要領導。
2、鼓勵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和社會招商。為了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招商引資,縣委、政府特別設立以商招商獎、企業引資獎、中介招商獎和社會招商獎,對企業、社會自然人、中介公司引進外來投資項目的,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核實情況屬實的,報縣委、政府研究給予獎勵。社會自然人招商、中介公司招商、企業以商招商的獎勵標準為:當年引進項目實際到位資金在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8‰給予獎勵;1億元以上(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獎勵。
發布人:李燕 發表日期:2008-6-20 點擊次數:274
目 錄
☆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全文)……………………1
☆ 永寧縣人民政府文件《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加強工業園區入園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永政發[2006]96號)(全文)……………5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4〕61號)(摘要)……10
☆ 關于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9
銀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銀政發[2004]143號)(摘要)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摘要)
☆ 關于規費優惠政策……………………………………………………20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 關于其他優惠扶持政策………………………………………………20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2008年設施園藝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9號)(摘要)
☆ 關于中介等招商獎勵政策……………………………………………23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11號)(摘要)
☆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全文)
為了深入實施“興工強縣”戰略,實現“富民強縣”目標,現就我縣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制定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1、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縣情和發展階段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任務。目前,我縣正處于工業化初期向中期過渡的關鍵時期,雖然經濟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績,有了一定基礎,但與全國、全區平均水平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2006年,全縣人均GDP1710美元(按現行匯率折算)略高于自治區平均水平(1541美元),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74美元);第二產業占GDP比重58.7%,處于較高水平,但城鎮化率只有25%,遠低于全國43%、自治區45%、銀川市63%的水平。總體上看,我縣產業結構層次較低,工業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不高,原料消耗型、初級產品加工型企業占相當比重,高新技術企業較少,信息化起步晚,農業現代化、城鎮化還處于較低水平,實現工業化的任務相當艱巨。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是我縣實現“富民強縣”目標、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必由之路。全縣各級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加快推進工業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
2、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實施“工業強縣”和“特色產業帶動”戰略,堅持以信息化為先導,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合理利用資源為基礎,以保護環境為前提,以提高經濟效益為核心,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做大做強發酵和生物制藥業,壯大優勢骨干企業,積極培育中小企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構筑特色優勢明顯、競爭力強、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新型工業化格局;堅持以新型工業化為統領,整體推進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3、推進新型工業化的總體目標。
——全縣生產總值年均遞增14%以上,到2011年達到54億元,在2006年的基礎上翻一番;人均GDP25200元,按現行匯率折算達到3200美元以上;
——第二、三產業占GDP比重達到85%,其中工業增加值32.9億元,比重達到60%;第二、三產業就業人員占全社會就業人員比重達到60%以上;
——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全縣GDP的比重達到30%,全社會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達到1%以上;
——全社會萬元GDP、萬元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年均下降5%,工業企業排污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標準;
——城鎮化率達到50%。
二、突出重點,強化引導,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4、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配套產業。對在我縣發展發酵和生物制藥、清真食品加工、電器加工制造等特色優勢產業以及與其進行協作配套、下游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對擁有“專、精、特、新”產品、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以及從事電子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企業,在供地、爭取資金、協調服務等方面予以傾斜,促其優先發展。
5、鼓勵優勢骨干企業做大做強。圍繞銀川市“一強五優”產業和我縣發酵和生物制藥、清真食品加工、電器制造加工等優勢產業,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現有規模和發展潛力,選擇一批優勢骨干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從2007年開始,每兩年對確定的優勢骨干企業名單確認公布一次。對確定的優勢骨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以2006年為基數,達到上一檔次的(分為1億元、5億元、10億元、15億元、20億元5個檔次),達標后并在2年內保持穩定的企業,由縣政府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鼓勵企業集約利用土地,加快項目建設。根據項目投資強度、投資規模和建設期限(投資規模和建設期以發改部門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批準的期限為準)為企業合理供地,提高項目建設土地利用率和投資效率。投資500-2000萬元、建設期為12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20%獎勵企業;投資2000-5000萬元、建設期為18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30%獎勵企業;投資5000萬元-1億元、建設期為24個月和投資1億元以上、建設期“一事一議”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按原標準地價的40%獎勵企業。超過規定建設期1年不能建成投產的,不得享受此優惠政策。所出讓土地閑置兩年或以上的,縣政府按照原土地出讓價格依法收回。工業項目綠地面積由25%下調到15%。
7、積極推進企業上市融資。對優勢骨干企業上市成功的,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企業上市過程中股東內部股權置換取得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獎勵本企業。
8、加快推進名牌戰略。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積極鼓勵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寧夏以外的中國名牌和省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到我縣生產。對在我縣貼牌生產的企業以及在我縣投資建廠且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正常生產兩年后,以上一年度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成為基數,新增稅收的50%用以獎勵本企業。
9、建立企業污染治理獎勵基金。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足額征收企業排污費,建立企業污染治理獎勵基金,用于獎勵企業進行污染治理。進一步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
10、鼓勵企業節能降耗,發展循環經濟。企業被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政府命名為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單位或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三、加快企業技術創新和勞動者隊伍建設,支撐和保障企業快速發展。
11、積極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認真落實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引導企業足額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大中型企業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2%,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4%。逐年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到2010年縣本級財政科技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重達到2%,用于重大科技專項、重點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創新機構建設以及人才引進培養、專利發明、科技創新等獎勵。凡列入自治區年度技術創新計劃和新產品開發計劃,項目完成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縣政府給予每個項目科技創新獎勵2萬元。
12、積極推動企業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平臺。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支持。積極推進企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基地的建立,通過基地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及通訊、網絡與辦公等共享設施,提供政策、融資、法律、市場推廣和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和支持,降低企業創業成本和風險,為我縣培養造就一批成功企業。
13、加強勞動力素質教育和人才培育。建立技工培訓基地,加強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合格技術工人。積極組織和推動產學研聯合,引導和支持企業與大學、科研機構、技術支持和服務機構建立合作聯盟,解決行業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難題,培訓專業人才。結合企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生產基地建設以及產業關鍵技術開發項目,引進和匯聚一批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復合型人才。對獲得發明專利的個人以及為我縣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縣政府每兩年進行一次集中獎勵。
四、繼續建立健全社會服務和保障體系,確保工業化進程順利推進。
14、加快技術、法律、質量、市場、信息、培訓、安全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搭建企業與金融部門的聯系、交流與合作平臺,引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流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規范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和各類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快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建設,加強就業培訓,規范和監督企業用工行為。
15、切實減免企業建設相關收費。對在縣域內新建和改擴建的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衛生費、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涉及收費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確保服務質量,不能因降低收費標準而降低服務標準。
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對工業項目的支持服務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設計施工單位或指定使用相關產品;企業總計量表以外的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原則上由供水、供電、供氣單位投資建設,不再向企業收取增容費和配套費。
16、建立財政支持工業發展基金。由財政預算安排100萬元建立支持工業發展基金,以后按照10%的比例逐年增加。基金重點用于推進企業提高創新能力、扶持優勢骨干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名牌產品和優秀人才隊伍建設。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形成推進新型工業化的強大合力。
17、切實加強對工業的組織領導。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牽頭負責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落實工業運行調控目標的組織實施以及重點項目建設的協調服務工作。繼續實行縣級領導聯系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制度,加強政企信息交流,搞好協調服務。積極支持和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社團組織的作用,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妥善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加強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營造投資、創業和發展的良好環境。
18、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健全和規范園區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實行項目審核備案制,完善項目代辦制,明確辦理時限,公開對外承諾;建立客商投訴必查制度,對客商投訴的承諾不兌現、服務不到位以及其它違規違紀行為,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各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能細化服務內容,對檢查、收費、執法、服務、違背承諾責任等方面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和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示,向社會公開。
19、進一步加大政策落實力度。由縣“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發改、財政、稅務、土地、城建等相關部門每年對落實國家、自治區以及我縣制定的(包括以前年度)各項優惠和鼓勵政策情況進行一次整理,對兌現落實情況和結果進行核實匯總,上報縣委、政府批準后向企業公布。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有關政策規定,以本意見為準。
☆ 永寧縣人民政府文件《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加強工業園區入園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永政發[2006]96號)(全文)
為了推動“工業強縣”戰略的實施,加快縣工業園區建設步伐,增強園區載體功能,合理利用有效資源,突出工業園區的產業特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區、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永寧縣工業園區實際,建立入園企業“無績效退出”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項目入園條件及業主提供資料
第一條 項目入園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工業項目。
2、能夠安排當地勞動力就業,給當地財政做出稅收貢獻的企業。
3、重點選擇符合園區產業特色的發酵及生物制藥、機械電器制造、農副產品等精深加工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優先入園。
4、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應達到500萬元以上(人民幣)。
5、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以下要求:輕工、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的項目,投資強度每畝50萬元以上;機械、電子、五金、建材等項目,投資強度每畝70萬元以上;化工、生物制藥及其它項目,投資強度每畝90萬元以上。容積率0.5以上(執行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筑密度60%以上,辦公用地不超過7%,綠地率15%-20%,鼓勵企業建兩層以上廠房(行業認證、消防安全等特殊要求除外)。
6、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低耗能、低耗水的項目。
第二條 申請在縣工業園區內投資新建項目,由投資者向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材料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企業經營和納稅等有關證件資料,高新技術、品牌產品、外資企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低于總投資額50%用于建設的資本金資信證明(新建企業只提供資信證明和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
(2)投資者簡介和各方出資情況;
(3)項目概況(技術先進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等);
(4)項目的工藝流程及環保處理;
(5)投資計劃(投資規模、投資強度、資金來源、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
(6)效益分析(銷售收入、實現利潤、上交稅收、投資回收期、市場前景和社會效益等);
(7)基建計劃(建設計劃、積容積率、綠地率等)。
第二章 項目審核
第三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申請入園項目的管理和初審。
1、園區管委會對符合入園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并按產業分類登記。
2、園區管委會對所受理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和審核,對不符合入園條件的,提供報告失實的項目進行限制;提供資料不齊全的項目要求投資者進行補充。
3、園區管委會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由發展和改革局、園區管委會、城建和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科技局、水務局、招商局等部門組成的“永寧縣工業園區入園項目評審小組”,負責入園項目的綜合評審,工商、地震、消防、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可以參加。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日常事務。
1、園區管委會將初審合格的項目提交“永寧工業園區入園項目評審小組”。
2、建立項目評審責任制。評審小組的成員單位,就入園項目的申請報告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職能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及意見。
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項目國家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審核、核準備案和綜合評審意見;
園區管委會負責項目的概況、選址、實地考察調查;
科技局負責項目的技術先進性、成熟程度概述、知識產權、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情況分析;
國土資源局負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和項目用地規模建議意見;
城建和環保局負責容積率、建筑系數及環保處理的可行性、綠化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所占比重審核;
3、實地考察調查:園區管委會組織對項目投資者企業進行實地考察,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用地現狀、企業綜合實力和發展前景等情況,提交評審小組。
4、評審小組的成員單位按職能對項目進行集體評議,按綜合評審意見擬定入園項目及用地規模。
第五條 評審小組將擬定的入園項目及用地規模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審定后,評審小組將評審形成的意見和建議交園區管委會具體落實,發展和改革局備案核準。
第六條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過億元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題評審,政府同意后,由園區管委會協助實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條 入園工業項目用地價格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準地價浮動。基準價格根據周邊園區的土地價格確定,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遇政策變動可以隨之進行調整。
第八條 項目通過評審,對投資強度、容積率等達到規定要求的,實行浮動供地價格:
1、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10%;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5%;
3、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3%;
4、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以上的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執行政府規定基準地價;
對發酵及生物制藥新建項目及其下游產品開發項目用地價格,固定資產投資額相同的情況下,參照下一檔價格供地。
第九條 享受免稅政策的產品或企業,項目用地供地價格在政府規定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上浮10%。
第十條 項目確定入園后,項目業主將土地出讓金交納到永寧財政局專用帳戶。
第十一條 土地價格和付款方式。土地價格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付款方式:在投資協議或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用地面積和土地單價計算,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根據縣土地部門復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圖面積據實結算土地出讓金。重點項目、投資1億元以上較大項目可以簽訂分期付款合同。
第十二條 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分期建設項目,原則上只出讓首期項目建設用地,剩余各期項目用地由園區做控制性預留,視項目建設情況、投資效益情況分批次出讓;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不進行分期建設和土地預留。
第十三條 入園企業要加快項目建設速度。園區管委會要按月檢查督辦建設進度,切實做好項目建設有關協調工作。項目竣工后,嚴格按照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供地合同進行驗收。對達不到規定標準和合同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發給土地使用證,要縮減供地面積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權。一般項目用地必須在項目驗收合格投產后,正式發給土地證。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建筑工程建設,由企業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開工前要向園區管委會提供廠區平面布置圖和效果圖,經園區審核蓋章確認,園區管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證》;園區管委會在業主提交建筑施工圖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震、消防部門審核,并辦理《施工許可證》。業主在建設中嚴格按確認的總平面設計圖進行布局建設,施工中要主動接受質量監督和消防審查。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工程城市衛生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其他收費項目除了國家規定不得減免的以外,一律減半征收;交費手續由園區管委會代辦。
第十六條 園區內的建筑物應符合縣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要求。工業用地上建筑物退讓主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10米,退讓次干道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為8米。建筑物退讓必須同時滿足間距、消防、抗震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在園區的企業出入口設置、標示牌、打井、上下水連接等建筑設施須報經園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八條 入園項目在協議或合同簽訂后,企業要向園區管委會提供建設進度表,附屬工程1個月內開工,主體工程2個月內開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竣工。規定期限自協議或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計算,至驗收之日止(冬季12月、1月、2月、3月不在建設期內)。其建設期分別為:
投資額500萬元-2000萬元的,建設期為12個月;
投資額2000萬元-5000萬元的,建設期為18個月;
投資額5000萬元-1億元的,建設期為24個月;
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建設期“一事一議”。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須先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文明施工合同,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文明作業,安全責任由項目單位負責。施工時不得私拉亂接電源、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園區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鋼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損壞園區公共設施及入園企業設施,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 為及時掌握項目進度,為項目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各項目單位必須按月向園區管委會報送進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次月8日前,報送內容包括到位資金、完成投資、形象進度、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意見和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申請驗收,出具相關資料。園區管委會接到申請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沒有經過園區管委會驗收,項目不能試產或投入生產,供電部門不給供電。
第五章 處罰及出園制度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興建工業項目的名義進行圈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入園工業企業不按要求進行建設、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工業用地(廠房)出租從事第三產業的,將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不能按規定期限開工和竣工的項目將作以下處罰:
1、對無正當理由不如期開工建設的,國土資源局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對無正當理由沒有按項目進度如期完成,超過規定建設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閑置的,每畝收取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閑置滿2年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和地下埋藏物不予賠償,將該企業清理出園。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期限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指標,經驗收達不到要求的,按第一條第5款計算,空閑部分土地按每畝每年3000元收取土地閑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投產企業無特殊情況,連續2年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應自行組織轉產,或由園區管委會按照原土地出讓金和其它不動產重置價格依法進資產評估通,過協議、拍賣或轉讓,辦理出園手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入園企業投產后,要按規定日期向園區上報當月經濟指標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入園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網絡,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要組織和配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園區管委會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入園工業項目供地、項目驗收工作的監察力度,對違規辦理用地手續或因監管不到位,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理小組,每半年對園區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監察局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入園企業的工商、稅務登記和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園區管委會代辦。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條款,納入園區和企業簽訂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用于永寧工業園區和楊和工業功能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4〕61號)(摘要)
為進一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擴大對外開放和東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動寧夏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以及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一、關于市場準入和注冊登記政策
第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外,市場經營領域和投資領域均歡迎國(境)內、外企業、自然人投資者進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經營范圍核準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準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條 凡申辦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允許其在銀行開戶和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經營范圍可核“籌建”,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核定其經營范圍。
第三條 放寬注冊資本繳付期限。對新設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允許其首期繳付額達到注冊資本額的10%,其余部分可在l-2年內分期到位。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明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
第四條 放寬企業集團設立條件。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擁有3個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記為企業集團。
第五條 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注冊資本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申請企業名稱中可冠以“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字樣。堅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則下,按照規定程序核準。
第六條 凡來寧夏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資金全部自籌,不需要平衡資源條件的,不再由有關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環保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介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工商、商務等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等材料,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凡來寧夏投資的地方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簡化程序,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實行核準制。其他部門做好相應配套服務。
二、關于稅收政策
(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八條 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征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后,減半執行。
第九條 在南部山區(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吳忠市的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中衛市的海原縣)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加工農副產品的企業,在免稅5年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在川區移民吊莊興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可參照本款執行。
第十條 經自治區農業產業化協調領導小組上報國家農業部等部委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征所得稅。
第十一條 現有企業(不包括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的批發和批零兼營和其他非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50%(含50%)的,免征所得稅3年,超過30%(含30%)的,免征所得稅2年。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其他專門從事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咨詢、培訓的經濟實體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從其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繼續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和從事四技服務的營業稅。對上述科研機構以及承擔中試的企業,其中試產品在試銷期內免征所得稅。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的創業企業和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企業,其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免征所得稅。
第十五條 外省、區、市的內資企業收購、兼并我區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企業,從收購、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區內企業兼并、收購比照執行。
第十六條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在70%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七條 經國家和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認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國產化研制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其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九條 來寧夏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二十條 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的廢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稅5年。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所有來寧夏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在銀川市轄區內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設在國家級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含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來寧夏設立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外商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稅、減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5%(銀川市的企業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執行15%稅率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出口產值比重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持企業。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資源進行生產的所得,在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2年的照顧。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三條 來寧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該條款適用內資企業)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到寧夏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實際投資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交回已退稅款。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含區外投資者)來寧夏投資興辦的企業,技術先進,投資額大(2億元以上),投資期長(20年以上),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在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作為個案給予財政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免除項目,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通知》(寧政發[1999]86號)相關條款標準的5-10倍執行。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生產銷售除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和飼料等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九條 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條 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條 在2010年以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的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條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四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增值稅的起征點按國家增值稅起征點上限執行,即: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第四十四條 國家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產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業。
第四十六條 對自治區重點培育的優勢產業、高新技術中試產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產品,在生產初期,經營困難的,經地方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顧。
第四十七條 內外資企業涉及區、市、縣共享稅列支支持的,按照預算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區、市、縣財政列支支持。
三、關于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條 允許技術、管理資本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收益分配。鼓勵企業通過各種形式引進科技和經營管理人才,企業用于獎勵引進人才的獎勵經費可以列入成本。專利、商標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類知識產權均可作價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企業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條 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總投資的20%,高新技術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35%。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可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高新技術成果,其出資總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成果實施之日起3年內,根據成果折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權收益。凡屬企業自主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成果完成人根據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權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20%的股權收益。
第五十一條 在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要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為技術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者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可從技術轉讓取得的稅后凈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的連續5年內,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獎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吸引留學歸國人員和區外科研人員來寧夏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寧夏轉化和創業。經有關部門認證后,由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園區給予科研經費和項目貸款貼息的支持。各級政府參股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要優先予以貸款擔保支持。
第五十三條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治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創全國馳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企業或有突出貢獻人員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第五十四條 吸引國內外市場營銷策劃專業人才為我區企業服務。自然人所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3年內由所在地財政先征收,全額列支予以獎勵。
第五十五條 向我區生產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產后3—5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后利潤的10%給予獎勵。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可根據先進程度、產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l—3%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其它方式的協作如果效益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l—2%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可以計入企業成本。受獎人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財政列支獎勵。
第五十六條 對引進國內外資金或項目的中介人(非本區公務人員),在資金到位、項目建成后,同級政府或受益方視引資項目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四、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條 凡來寧夏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在自治區審批權限范圍內,除國家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可通過依法申請批準的方式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可優先依法獲得采礦權。
第五十八條 允許企業將自我出資的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第五十九條 勘查開采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的礦產資源,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第六十條 生產性投資項目征用國有土地,屬于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一條 根據投資新辦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項目用地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資企業,可先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中上繳中央的30%,對自治區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70%予以緩繳。
第六十三條 在寧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免征農業稅和土地使用費。
五、關于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投資的政策
第六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以參股、控股、兼并、收購等形式參與交通、水利、郵政運營、廣播電視運營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供水、供熱、供氣、環保、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投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參與服務業的發展,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的發展;鼓勵發展經紀代理和中介服務,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鼓勵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和酒店業;鼓勵興辦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六十五條 新建和收購重組的上述領域項目中,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同級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收費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制定的價格執行。其余一律放開經營,市場定價。
第六十六條 歡迎區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經批準來寧夏獨立或與聯合設立分支機構,鼓勵開辦存款、貸款、結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資基金等有關金融業務。
第六十七條 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條 鼓勵區內外有識之士深度發掘我區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用新的理念去開發經營文化旅游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產,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批準立項,允許其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投資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條 在寧南山區(含紅寺堡)開發旅游資源、新建三星級以上酒店的,在川區投資重點旅游開發項目、新建四星級以上酒店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并給予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支持。
六、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條 屬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經批準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
第七十一條 工業投資項目,原則上要求布局在經批準的各類工業園區內。歸類進入特色園區方能享受區別性優惠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 積極支持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第七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東西部合作生產性企業,實施機電出口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支柱出口商品,出口產品創匯額占總銷售收入50%以上的,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出口一美元補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0.05元。
第七十四條 進入自治區確定的高載能工業園區的企業,可享受自治區定期公布的電力優惠扶持政策。實施節能環保項目的,給予節能技術改造部分貼息的支持; 自治區環保專項資金給予傾斜支持。支持園區項目申請國家、地方環保補助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條 鼓勵區外有規模、有實力企業參與自治區國有企業改制改組。改制企業對留用職工要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的職工要依法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改組前被改組企業凈資產抵扣,或從國有產權持有人轉讓國有產權收益中優先支付。對支付不足部分,各級財政部門給與一定補貼。
第七十六條 對民族貿易網點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技改貸款給予貼息支持,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七十七條 凡來寧夏投資從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企業,執行流動資金優惠利率政策。流動資金貸款由主貸銀行審核,1年期貸款實行比正常的1年期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利差補貼銀行按季返還企業,用于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企業, 由自治區民委審查報國家民委批準。
第七十八條 為外籍投資者、高科技人才、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國家規定的人員,如需多次臨時入境,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證。對外籍來寧夏長期工作人員配偶擇業、子女就讀給予優先特殊照顧。
七、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十九條 各行政審批機關應明確承諾辦事的服務標準和時限,實行服務承諾制和首問責任制。
第八十條 由一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審批事項,實行“窗口”式服務,審批內容單一,報送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即時辦理;內容復雜,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2個月內答復。
第八十一條 實行“一條龍”式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應建立聯合辦證大廳,集中辦理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多項審批,凡手續齊備、材料齊全的審批事項,應即時辦理。
第八十二條 建立“并聯”審批制度,審批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可由最終審批的機關接受申請,并負責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程序。最終審批的機關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時,其他審批機關逾期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八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審批時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自治區宏觀調控措施有階段性要求的從其要求。重大事項審批相關部門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調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八十四條 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區以前制定的優惠政策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對本政策規定施行前已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仍按原政策執行。本政策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自治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重大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的辦法,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議領導小組研究,給予個案特殊政策優惠。
第八十五條 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條 本政策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由自治區招商局負責外來投資企業的認證。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服務承諾制。
☆ 關于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銀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銀政發[2004]143號)(摘要)
在沿山沿河生態旅游帶的國有荒漠、荒山、荒灘上進行綠化、生態建設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租賃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為50年。
凡經營性旅游項目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為50年。對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態項目,免收土地出讓金。對旅游設施附近的荒地可采用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為每畝每年5—30元,租賃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中共永寧縣委員會文件《中共永寧縣委 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試行)》(永黨發[2007]22號)(摘要)
投資500-2000萬元、建設期為12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20%獎勵企業;投資2000-5000萬元、建設期為18個月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從縣級財政收入中按原標準地價的30%獎勵企業;投資5000萬元-1億元、建設期為24個月和投資1億元以上、建設期“一事一議”的項目,完成預期投資計劃的,按原標準地價的40%獎勵企業。
☆ 關于規費優惠政策:
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銀川市域內的新建和改擴建工業項目(包括廠區內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免收建設工程城市衛生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建筑市場管理費、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土地登記費、統計登記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工業項目綠地面積由25%下調到15%。
☆ 關于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一、中共銀川市委員會文件《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的意見》(銀黨發[2008]4號)(摘要)
l、市政府對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給予獎勵。其中,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寧夏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鼓勵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寧夏以外的中國名牌和省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到銀川生產。在銀川貼牌生產兩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別給予貼牌生產企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銀川投資建廠且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別給予生產企業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國際標準認證資助。企業通過FDA等國外權威機構認證的,一次性資助15萬元;通過GMP認證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通過國際標準系列認證(IS014001及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4、支持企業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平臺,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支持。政府的重點科技研發項目向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傾斜。
5、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鼓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開發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2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7、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技術再創新的項目,其技術水平或能耗、水耗指標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按項目完成投資額(不含土地、廠房)分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投資額完成1億元以上獎勵100萬元,投資額完成05—1億元(含1億元)獎勵50萬元,投資額完成1000一5000萬元(含5000萬元)獎勵30萬元。
8、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凡圍繞銀川市“一強五優”產業建立穩定的配套協作關系的工業項目,由市“興工強市”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予以該項目固定資產貸款利息30%的貼息支持。
9、對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新建、擴建工業企業(市轄區遷出企業除外),用工人數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員工為本市居民、或30%以上為當地失地農民和下崗職工的,在企業投產后的前5年,所在市、縣(區)財政將企業每年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金額用于扶持企業進行技改和擴大再生產;5年期滿后,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再定如何繼續優惠。現有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用工達到上述條件,也可享受此項財政支持政策(在市、縣的企業,可由當地政府根據財力決定)。
10、年能耗在5000噸標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工業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使其主要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1、企業實施的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技改項目,按項目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額的30—50%給予貼息。
12、企業被市政府命名為循環經濟或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單位或示范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3、鼓勵優勢骨干企業上市融資,對上市成功的企業,市政府給予2OO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4、鼓勵優勢骨干企業做強做大。銀川市域內企業實現銷售收入以2007年為基數,5年內達到1億元以上各檔次的(分I億元、5億元、1O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7檔),達標后3年內企業上繳稅金地方留成較上年增加部分(每年以上年為基數)的50%由同級財政按年度列入預算,用于支持該企業更新改造或技術進步。
15、進一步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負責,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并完善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機制。市財政每年投入500萬元予以支持;三區兩縣一市每年投入100萬元予以支持。
16、加強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會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建立競爭機制,制定培訓優惠政策,每年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輪訓、組織外出培訓,各級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建立職業經理人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17、鼓勵和支持應屆大學畢業生到工業企業工作。從2008年起,連續三年,每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薦,經市人才辦審定50名戶籍在我市的應屆大學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到非國有獨資和控股的工業企業工作。畢業生與接收企業簽定就業合同三年內,由財政對每名畢業生每月補貼800元。
18、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在本市納稅的企業引進的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層次人才,經市人才辦審定,簽定聘用合同后三年內,由財政按碩士畢業生每月補助1000元、博士畢業生每月補助1200元的標準補貼給企業,用于增加引進人才的待遇。
企業獲得的工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和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2008年設施園藝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9號)(摘要)
1、對從事設施園藝生產的公司、大戶或農戶,協調好建設貸款;
2、對新建千畝萬間設施園藝園區做好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3、對新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的設施園藝示范區,給予每間160元的建棚補助,新建移動棚每間補助50元;
4、對新品種引進、良種繁育、示范園區建設、服務體系完善、新技術研究與推廣等,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5、對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相應補助;對年銷售額超億元,其中銷售本縣設施園藝產品千萬元以上企業給予以獎代補100萬元;
6、對完成年度任務好的鄉鎮實行以獎代補,一等獎獎勵40萬元,二等獎獎勵30萬元,三等獎獎勵20萬元;
7、對設施園藝產業發展中獲得國家級名優品牌、國家級馳名商標的注冊企業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獎勵;
8、對積極支持設施園藝貸款的金融單位按照貸款額度的1%給予獎勵。
☆ 關于中介等招商獎勵政策:
中共永寧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永黨辦發〔2008〕11號)(摘要)
1、對完成當年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考核指標的招商引資責任單位和其它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當年新引進項目實際到位資金在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6‰給予獎勵;1億元以上(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8‰給予獎勵。其中獎勵資金的50%用來獎勵主要領導。
2、鼓勵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和社會招商。為了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招商引資,縣委、政府特別設立以商招商獎、企業引資獎、中介招商獎和社會招商獎,對企業、社會自然人、中介公司引進外來投資項目的,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核實情況屬實的,報縣委、政府研究給予獎勵。社會自然人招商、中介公司招商、企業以商招商的獎勵標準為:當年引進項目實際到位資金在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8‰給予獎勵;1億元以上(含1億元)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