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2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檢方特偵組、“軍事高檢署”聯合專案小組偵辦臺軍中買官疑云,發現陳水扁任內大量頒授勛章,讓許多上校、少將軍階的軍官可依規定晉任一階后辦退,專案小組將追查其中是否涉及不法。
馬英九日前宣示肅貪必須三個月內拿出成績,加上板橋地檢署偵辦軍事工程弊案意外衍生臺軍中買官疑云,臺“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與臺防務部門“軍事高檢署”、板橋地檢署日前組成聯合專案小組,全力偵辦臺軍中買官、賣官及工程等弊案。
報道稱,專案小組表示,陳水扁任內軍官升退情況頻繁,不少上校在晉升少將或少將晉升中將后,不到一年就退伍,有些甚至在晉升當天或隔天就辦退,雖然升退在臺軍中行之有年,但陳水扁任內數量過于龐大,已引起專案小組注意。
專案小組發現,陳水扁在任內每年均進行將領晉升調整,8年來共有數百名高階軍官獲得拔擢,這些軍官雖然年資、資歷符合規定,但不排除有人以獲頒勛章方式,再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改,鉆制度漏洞。
報道稱,專案小組指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7條規定,軍官的晉升必須逐階遞晉,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上校升任少將,須于任內完成經歷及教育;中將必須有殊勛才能晉任二級上將。
不過,同法第8條規定,軍官在軍事上有特殊勛績者,可以特令晉任,并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也就是說,只要曾獲得陳水扁頒發勛章,便有直接晉階的機會,不受考績、停年等限制。
專案小組表示,與軍官升退有關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在2006年間曾經修改,原法條規定“著有戰功或特殊功績”的上校及少將,經臺防務部門選拔列報落選一次者,得于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但戰功或特殊功績須由防務部門認定。
2006年間修改后,“著有戰功或特殊功績”已被拿掉,改為只要曾獲頒4項勛章的上校、少將,經防務部門評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于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
專案小組指出,依據“陸海空軍勛賞條例”,臺軍目前共有6項勛章,這些勛章均須由臺灣地區領導人頒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修改后,陳水扁也掌握上校及少將升退的權力。
專案小組表示,未來將清查陳水扁任內授勛是否與軍官晉升或升退相關。“軍事高檢署”將過濾過去8年所有軍官的獲勛紀錄,特偵組也將了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改過程,追查當中是否涉及不法。(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