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于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的項目,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費的優惠。為落實《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便于臺胞投資企業辦理免交手續,制定本規定。
一、減免的對象范圍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土地使用費免交適用對象為:《條例》實施之日起,我市鼓勵類的所有臺胞投資項目。當前我市鼓勵類投資項目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出口創匯型項目
(二)技術先進型項目
(三)高新技術項目
(四)符合《廈門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目錄》中的其它鼓勵類投資項目。
臺胞投資項目屬以上四類項目之一的,均可申請免交土地使用費。其中出口創匯型項目和技術先進型項目以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頒發的確認證書為申請依據;高新技術項目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證明文件為申請依據;屬以上三類項目、但尚未被審批機關確認的臺胞投資企業,以及其他目前來投資、尚未取得臺資企業有效證明的企業,可以向市外資委、市科委申請確認(其中出口創匯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應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縣、區外資部門提出申請,一年確認一次)。其它鼓勵類投資項目以市計劃委員會每年頒發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目錄》為標準。
二、申辦程序
屬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臺胞投資項目,應向市計委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項目免交土地使用費申請表》,同時提交項目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復印件、臺資企業確認證明復印件、工商執照復印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先進型企業證書復印件(僅限出口創匯型企業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僅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交)。
以上資料統一用A4復印紙復制一式十份,送市計委產為處。
市計委每季度末將收集的有關項目匯總后提交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召集“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項目認定評審小組”成員進行聯審。下一個季度初由廈門市計委代市政府向有關企業發布審核結果通知書。
三、辦理免交手續
經確認為免交對象的企業,憑《通知書》到市財政局外經處開具“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項目免交土地使用費通知書”,憑此通知書到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辦理免交手續。
四、其它
臺胞投資企業在未提出申請前和經審核確認為非免交對象的,每年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獲準五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的企業,免繳期間每年應到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辦理免繳登記手續,免交期滿后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