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地震預報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一個完整的發布地震預報過程包括四個程序:地震預測意見的提出、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和地震預報的發布。
1)地震預測意見的提出與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地震預測意見屬科學行為,它必須是依據真實、可靠的資料通過科學分析得到的,絕非是無根據的主觀臆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預測意見,但必須上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而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只能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通過召開地震會商會的形式產生。
2)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制度。由于地震預報發布屬政府行為,不僅要考慮地震預測中的科學問題,而且要考慮與其有關的社會、經濟影響。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作為同級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向政府報告地震預報意見的同時,必須提出相關的防震減災工作部署建議。為此,有必要建立地震預報的評審制度。但緊急情況可以不經評審。地震預報的評審工作規定由國家和省級地震工作部門組織。
3)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地震短、臨預報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但考慮到我國地震預報的現狀,特別是近幾年來對一些中強地震作出有減災實效的發布短臨預報的實例,特別授予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