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提出的六條和平統一主張(1983年提出)
這是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北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的。“鄧六條”使“一國兩制”的構想更加完備、充實,更加具體化、系統化。其要點是:
(1)臺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
(2)要實現統一,就要有一個適當的方式,所以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許外國插手,那只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后患無窮。
(3)不贊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自治應有一定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利益。
(4)“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是不現實的。
(5)堅持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6)統一后,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與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