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13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等有關兩岸旅游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與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聯系實施。
(二)本協議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二、旅游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臺旅游以組團方式實施,采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件一。
三、誠信旅游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游,共同加強對旅游者的宣導。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游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范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資質,并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合同(契約),并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游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依合同(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并相互確認旅游者的通行手續。旅游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后,視不同情況協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游相關事宜,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協議于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一、海峽兩岸旅游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陳云林 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峽兩岸旅游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游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團自入境次日起在臺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臺旅游,于七月四日啟動赴臺旅游首發團。
附件二
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
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游業者應遵守如下規范:
一、海旅會和臺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系人及其移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臺旅會應設置旅游咨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游者咨詢及投訴。
三、海旅會和臺旅會作為處理旅游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系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臺旅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游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游團配置導游。旅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游共同協商,妥善處理,并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游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游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游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臺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游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游團返回。不以旅游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臺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系,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時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