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再批復同意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等四家基金會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
新華網北京7月3日電 根據民政部(2008)第108號公告關于“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布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的精神,近日,民政部對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四家基金會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補辦審批手續的申請作出批復。
批復要求獲得批準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的基金會要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接收救災款物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并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要保證救災款物真正用于災區、用于受災群眾。
按照規定,獲得批準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的基金會要定期向民政部報送捐贈款物接收和安排使用情況。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并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要主動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安排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