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覽會公約》明確了舉辦世界博覽會的目的:世界博覽會是一種展示活動,無論名稱如何,其宗旨在于教育大眾。它可以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未來的前景。
《國際展覽會公約》明確規定了世博會的分類,舉辦周期及參展者和組織者的權利和義務。也明確了成立《國際展覽會公約》的執行機構——國際展覽局及其工作職能。
《國際展覽會公約》同時規定,對世界上不發達國家的參展,主辦國有義務在參展費用方面給予免費或優惠,并對有些不發達國家給予一定的資助。例如,除免費提供場地外,在展臺設計、施工、布置和參展人員費用上給予補貼,讓一些經濟困難的國家也能參加世博會。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和舉辦世博會中呈現出的不同問題,《國際展覽會公約》在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1982年6月24日、1988年5月31日經多次調整修改,并以《修正案》增補,使《國際展覽會公約》不斷完善,也使世界博覽會的分類和舉辦標準不斷合理和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