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循環”到“替代”的進步,“替代”涵蓋著“循環”,又不停留于“循環”。我們說的“替代”,“不是降低生活標準,而是一種投入”,“一種新領域的開掘” 本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引起了筆者的幾點感悟。
“替代”是“循環”的發展
地球上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儲量有限,如今正變得越來越稀缺,同時,因化石能源大量使用而過量排放的二氧化碳,使得氣候變暖,引起“地球村”日益不安寧。于是,節能成為全世界認同的行動口號。
對于節約能源和其他資源,人們初始提出的是“循環”理念,源自德國,所謂“3R”,即生產鏈起端資源投入“減量化”(Reduce),生產過程中不斷“再利用”(Re-use),生產末端的廢物則“循環利用”(Recycle)。德國等先后制定了循環經濟法,我國也有《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對化石能源等“物盡其用”。而更多地開發利用太陽能、水能、地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發展“低碳經濟”,法律法規中這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明確。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通過、2007年修訂)、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1997年)等;上海制定了地方法規《上海市節能條例》(1998年通過,2009年修訂),現在又通過了《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其中都有這方面的內容。
剛通過的《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體現了人們的理念、制定法規的法意,從“循環”到“替代”的進步,“替代”涵蓋著“循環”,又不停留于“循環”。
“替代”是“一種新領域的開掘”
有人以為,發展低碳經濟,就是少用汽車、多用自行車,少用電燈、多用自然光,少用空調、多用自然風……這當然是一個方面,但我們說的“替代”,“不是降低生活標準,而是一種投入”,“一種新領域的開掘”。《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中有一個關鍵條款,規定以后“新建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6層以下住宅,建設單位應當統一設計并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請注意:法律法規中的“應當”,就是“必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也就是說,今后公共建筑的建設者、住宅開發商將被法律要求增加“節能”投入,要依法做好“替代”煤電的太陽能供熱系統配置。《條例》還規定,“新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驗收后一年內”,要做“能效測評”,并在“顯著位置張貼”能效測評標識。《條例》對建筑節能所需要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責任”、“監理責任”、“材料抽檢”、“可再生能源系統保護”等,也都有明確的法規要求。
在節能法規的調研時,我們注意到,我國的建筑節能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距離,比如,建筑墻體的外圍護結構中約50毫米厚的膨脹聚苯保溫涂層、塑鋼框中空玻璃窗、高智能照明調控技術等,我們的建筑并未普遍采用,因為這些都會增加工程造價;沒有法規約束,開發商難以“自覺”增加投入。其實,節能材料、手段和技術的運用,雖增加了一時的投入,但從長遠看,對住戶、用戶是有利的,能耗費用將可減少,最重要適應了低碳要求。
以太陽能供熱系統為例,據相關技術專家說,約100平方米一套的住宅不過多投入2000多元。
制度設計與各方依法支持
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一個“扶植新事物”的過程。這不僅是技術創新的過程,還是制度設計與各方依法支持的過程。
新能源替代需要資金扶植,這來自各方出資。利用太陽能發電的成本目前比煤、油、天然氣發電高許多,據專業部門提供的數據,風能(上海地區上國家電網價)每度電為0.61元,天然氣為0.63元(生產成本還略高些),而煤電為0.45元(上電網價),太陽能光伏電(上海地區上電網價)為3.5元(西北地區為1.18元)。新能源上電網需要國家和相關單位補貼,為此法規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
法規提出支持能夠有效節能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因為缺少固定資產抵押物,常常難以籌集到貸款,有礙于業務的開展。法規規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合同能源管理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并為這類企業發布信息、提供服務;還鼓勵社會資金“以合同能源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我國已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向世界承諾,2020年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這相當于15年間,全社會單元生產和生活耗能降低一半。這給每個單位和每個公民都傳遞了節能的壓力。由此,人人都要積極行動起來。
(作者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上海市社科院特聘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