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云林與江丙坤握手。26日上午,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領導人第三次會談在南京紫金山莊會議中心紫金廳舉行。(中國臺灣網 鐘寶華 攝)
日前,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紫金山莊舉行兩會的第三次領導人會談,這一直是近期海內外關注的焦點。在會談期間簽署的3項協議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更是引起經濟和司法等相關領域的廣泛關注。香港《大公報》5月1日發表評論員署名文章說,這是有效改善臺灣社會治安的一個福祉。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開展協助,采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是臺灣社會期盼已久的強烈訴求。早在2005年6月,就有臺灣媒體發表題為《兩岸在犯罪偵防上重啟對話與合作真不能再拖了》的社論:針對當時臺灣島內政界商界接連發生的“臺灣擄人、黑道交涉、大陸付款”綁架案,認為如果臺當局再不盡快與大陸就合作打擊犯罪啟動協商,臺灣的社會治安會有效改善根本是“自欺欺人”。
文章說,時光飛逝,日月如梭。因為臺灣方面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商一拖就是數年。在大陸經濟繁榮、和平崛起的背景之下,兩岸經濟交流和融合日益緊密,在大陸的臺商數量日益增多(根據不完全統計,大陸臺商至少有100多萬)。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簽署,對臺商的安全保障具有積極意義,這也是由一些涉及和針對臺商案件中呈現出的特點決定的。
根據犯罪學行為理論可知,諸多犯罪行為往往易發于熟人和關系人之間,而非一般人以為的完全陌生人之間,關于臺商的一些案件自然也不例外。“大陸作案、臺灣付款”是一種針對臺商實施犯罪行動中的常見現象。
例如在2003年,廣東東莞就曾成功破獲一起綁架臺商郭某的案件。策劃和實施這起案件的,是同為臺商的潘某。在實施綁架后,潘某對郭某在臺灣的家屬進行敲詐,進而獲得168萬美元贖款等。這其中很多關鍵犯罪活動都是在臺灣完成的。
由此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互助協議的日后落實,不僅有利于此類案件的溝通和偵破,更有利于對相關犯罪分子形成威懾,進而對在大陸臺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再加一層“防護傘”。
馬克思曾經說過:“對和諧之美的追求是人類的本能。”從這個角度來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是對共享和諧社會的一個追求,是對兩岸經濟文化等不斷交流、發展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