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依法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法》規定,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選舉一律為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到1/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候選人,1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推薦候選人。縣級以上的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該級人大的代表(如國家領導人雖然不是省級人大代表,卻可被省級人大選為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代表候選人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匯總后于選舉前20天公布,并經協商、討論、醞釀,在選舉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時,選舉人可以投票贊成、反對或棄權,也可以另選代表。在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如獲過半數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依得票多少依次確定是否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選舉的結果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在代表任期內,代表因故出缺時可由原選舉單位依法補選產生新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