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4日電(記者孫彬、張旭東)近年來,農村新型經濟組織發展迅猛,為擴大就業和增加農民收入作出了巨大貢獻,但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后補償費分配等利益糾紛卻不斷增加,信訪量也隨之增加。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泰興市郵政局江平支局局長何健忠專門作了調研并提出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法律上的界定”。
何健忠代表說,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只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由于法律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和法律救濟制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加上現有法律法規賦予村委會、村民小組很大的自治權、決定權,于是,在利益等因素的影響下,“出嫁女”“改嫁婦”“領養、收養子女”“超生子女”“小城鎮戶口”“招婿”等類型人員的權益難以保障。一些當事人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無法尋求司法和行政保護,容易出現當事人采取極端方式維權的現象,進而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
對此,何健忠代表建議,應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訂或由國務院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條例》,對“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做出明確界定,明確“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享有宅基地等方面的不同權利和義務。同時出臺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條件做出具體的界定,以指導行政和司法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