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六中全會《決定》: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 《決定》提出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這是由黨的執政地位和黨的先進性所決定的。我們黨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只有實現和保持黨自身的團結和諧,才能團結帶領人民為完成黨所肩負的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的歷史使命而奮斗;才能對社會和諧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更好地體現黨的先進性。
團結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之所在,是革命和建設事業取得勝利的保證。實踐證明,團結就是力量,團結出創造力、出凝聚力、出戰斗力。一個地方的領導班子是否團結、干部隊伍是否和諧,對當地的民心和風氣影響極大。群眾看干部,干部看班子。如果一個地方的領導班子長期矛盾重重,內耗不止,那里的干部隊伍就會離心離德,人心就會渙散,社會的和諧也就無從談起。
《決定》提出了“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擴大黨內民主,推進黨務公開,嚴格黨內生活,嚴肅黨的紀律”的要求。
加強各級領導班子的團結是增進黨內團結和諧的關鍵。要認真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防止和克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和各行其是。嚴格黨內生活,切實提高民主生活會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防止和克服各種不良傾向和錯誤行為,提高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增強領導班子團結,處理好三個關系十分重要。一是處理好“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員的關系,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一把手”對班子的團結負主要責任,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以身作則,嚴格要求,善于團結各方面同志包括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作風霸道的人,即使能力很強也做不好“一把手”。二是處理好黨政主要負責人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人要自覺維護黨委的集體領導;黨委負責人要支持政府履行好自己的職能。在黨委內部,書記是“班長”,重大問題由黨委集體作出決定。三是處理好新老班子、新老領導成員之間的關系。后任要尊重前任的工作基礎,前任要積極支持后任的工作。對違反民主集中制,搞無原則糾紛,鬧不團結而拒不改正的,要進行批評直至進行組織調整。要通過領導班子的團結帶動整個干部隊伍的團結,營造相互信任、和諧共事的良好氛圍,形成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局面。
來源:新華網
保障公平正義 促進社會和諧 教育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社會公平正義是歷史的、具體的和相對的
公平正義是人們對社會經濟關系種種現象的反映和評判。這種反映和評判是由發展變化著的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因而是歷史的、發展變化的。不能脫離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義,把它當成某種永恒不變的原則。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公平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即使在同一種社會制度下,不同的階級由于階級利益的差別,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也是不一樣的。在資本主義社會里,資本家認為資本獲得利潤是天經地義的事,是最公平不過的;但在工人看來,利潤是資本家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無償占有的工人勞動創造的剩余價值,是剝削,是不公平的。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公平正義標準同一切剝削制度有原則區別。當前,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相結合的制度。我們的公平正義標準必須反映并適應這樣的社會經濟關系。不能離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國情,抽象地討論公平正義問題。
公平正義是一個具體的范疇,在經濟、政治、社會各個領域,公平正義的具體內涵不盡相同。以分配公平為例,在經濟領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遵循的是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原則,實行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由此必然產生收入差距。如果在競爭起點上,實現了權利、規則、機會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那么這種收入差距應該說是公平的。我們所要反對的是破壞和背離公平競爭的環境、秩序而帶來的收入差距。但在社會領域,公平的標準則與此不同。在社會主義社會里,我們必須滿足所有社會成員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社會領域不能照搬等價交換、優勝劣汰的原則,而應當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作為社會公平的尺度。在社會領域,我們必須在再分配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不同階層的收入進行調控,緩解收入差距帶來的社會矛盾,并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所有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
公平正義是一個相對的范疇,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絕對公平只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幻想中。現實世界是千差萬別的,盡管我們強調權利、規則、機會、分配的平等,但由于客觀情況錯綜復雜,在實際生活中只能求得大致的公平。公平的實現還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程度的制約,不能一蹴而就。歷史只能提出和解決它能夠解決的問題。公平正義的實現程度,并不完全取決于人們的善良意愿,而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說,社會公平正義不能超越社會歷史條件,只能逐步實現。
保障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維護和保障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經濟關系相適應的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不可少的條件。遵循公平正義原則,調節各個階層、各個群體之間的關系和矛盾,才能實現全社會的良性互動與團結協作,最終形成社會全體成員各盡所能、各展所長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
保障公平正義,是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只有切實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才能協調,人們的心情才能舒暢,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才能充分發揮出來。我們在各項工作中,必須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的基本著眼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使社會朝著共同富裕的方向前進。這是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的基本條件。
保障公平正義,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處理好分配領域中的關系和矛盾。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群體之間的具體利益還存在著差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貫徹各種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在全國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妥善協調各種具體的利益關系和矛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要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問題。堅持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并推動先富帶未富、先富幫后富。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通過改革稅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轉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讓他們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同時,堅決反對和制止違背公平原則、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打擊各種通過權錢交易、行賄受賄、商業回扣、價格欺詐、坑蒙拐騙、欺行霸市等非法途徑和手段牟取暴利與積累財富的行徑。采取各種辦法維護分配領域的公平正義,可以加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經濟基礎。
保障公平正義,要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依法治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基礎上,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我們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大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必須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保障人民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并杜絕各種違法亂紀現象,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障公平正義,必須不斷解決各種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問題,同各種危害公平正義的行為作斗爭。在我國,從總體上說,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經濟關系相適應的公平正義占主導地位,我國社會是公正和諧的。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在各個階層、各個方面利益格局的調整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違反公平正義的現象,有的還相當嚴重,諸如機會不平等(包括接受教育機會的不平等、享受醫療機會的不平等、就業機會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司法不公正等。這些現象雖然是局部的,卻影響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必須花大力氣予以解決。
公平正義必須通過黨和人民的不懈努力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實現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種違反公平正義的現象消除了,又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要去解決。我們只能在克服不斷出現的違反公平正義現象的過程中,實現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求的公平正義。
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發展經濟、增加社會財富,是解決前進中的矛盾、保障公平正義的前提條件。必須大力發展生產力,不斷為社會和諧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但是這不等于說,只要經濟發展了,公平正義就自然而然地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有制度作為保證。
制度能營造社會公平正義的環境。建立和健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整個社會就能形成崇尚公平正義、維護公平正義的氛圍。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從一種美好的理念轉化為實踐的基本條件。當前,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僅是人們的良好愿望,而且已經成為一項前所未有的偉大實踐。制度,作為全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規范,為實踐公平正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證。制度能夠保護和鞏固社會公平正義的成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逐步推進的,社會公平正義的成果也是逐步積累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制度形式維護公平正義的成果,把公平正義的成果凝結成為制度,作為全體人民的行為準則。我們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形成一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完整的制度體系,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首先,完善民主權利的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民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從各個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健全民主程序,豐富民主形式,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尤其要注意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制度,完善基層民主管理制度,發揮社會自治功能,保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加強法制建設,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保障。要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全體人民的利益出發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門利益化”。必須加緊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切實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要完善和發展有關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事業、規范社會組織、加強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三,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要以司法公正為目標,從人民群眾反映最突出的、制約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著手,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加強司法的民主建設,健全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制度,發揮律師、公證、和解、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加強司法救助,對貧困群眾減免訴訟費。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廉潔,嚴肅追究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充分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要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國家財政投資規模,不斷增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調節收入分配,緩解社會矛盾。同時要健全公共財政體制,使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分成辦法,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促進轉移支付的規范化、法制化,完善財政獎勵補助政策,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保障各級政權建設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強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和指導。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征管和調節。努力緩解和遏制地區之間、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促進共同富裕。
第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閥”。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注意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積極發展慈善事業。保證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執筆:周新城) 來源:《求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