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會 既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也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簡稱。多指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國家權力機關舉行的會議。
召集會議 進行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發出會議通知。
主持會議 按照會議預定的議題,組織會議有序地進行。
出席 有權聽取報告和說明等、參加審議、參加表決的人參加會議。
缺席 有權聽取報告和說明等、參加審議、參加表決的人沒有參加會議。
列席 有權聽取報告和說明等、參加審議但無權參加表決的人參加會議。通常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一府兩院”的人員在會議上不作審議發言。
旁聽 根據有關規定,有關人員到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等會議現場,聽取有關機關向會議作的報告、說明和有關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旁觀表決、選舉的過程。旁聽者無審議權和表決權。
議程 (1)會議決定審議的全部議題的總稱。(2)會議決定審議的單項議題。
日程 對會期中每日聽取、審議、表決議案的工作等作出的安排。
程序 會議聽取或審議或表決或選舉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的順序。
會期 會議從開始到結束的天數。通常包括會議期間休息的天數。
閉會期間 從上次會議結束到下次會議開始的期間。
審議 出席和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等會議的人員,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某些議題進行研究,表示意見、看法的活動。一般是指有關人員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工作報告等進行研究,表示意見、看法的活動。審議的必須是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審查 出席和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綱要)草案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部分調整方案草案、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部分調整方案草案、決算草案等進行研究,表示意見、看法的活動,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從代表的選舉或補選程序等方面對當選的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核活動。
議案 人大、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議事原案的總稱。凡享有提案權的機關和代表依法聯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請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或審議決定的文書都是議案。包括:法律案,質詢案,任免案,辭職案,撤職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案,預算案,決算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工作報告,等等。
修正案 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修改后的憲法、法律的部分條款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修改后的法律的部分條款。
代表議案 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全國人大提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要求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的文書。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稱為代表建議) 人大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的開展或改進某項或某方面的工作的建議、意見,或對某項或某方面工作的批評。
案由 案據 方案 案由就是議案建議的事項。案據就是建議的事項的理由、原因、根據。方案就是關于從事建議事項的方法、步驟、措施等;如果建議制定某一法律,方案應是法律草稿。
草案 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正式提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定、決議等文書稿。
選區 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的選區是指公民的居住區或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的選區是行政區,如縣、自治州、省。選舉單位 產生由間接選舉選出的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 產生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一種民主方式。如,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選舉產生,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大代表由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補選 補充選舉。如,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出缺時由原選區進行的補充;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出缺時,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的補充。
任期 (1)法定機構從上次組成到下次重新組成的法定期限或實際存續的時期。(2)法定的擔任職務的時期。
屆滿 法定的機構一次存續的法定時期已滿或法定的擔任職務的時期已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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