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不僅是法律對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代表在閉會期間認真執行職務,為會JhI作作好充分準備,才能確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得以堅持和完善。代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依法執行職務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是代表必須堅持的一條根本原則。沒有人大代表嚴格依法執行職務,人大及其常委會就不能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增強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主動性和責任心。代表要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職責。要把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與代表個人的職業活動嚴格區別開來,不以商業手段從事代表活動,也不得以代表活動達到商業目的,更不得接受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要堅持“兩個務必”,勤奮工作,廉潔自律,保守國家秘密,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人大代表也只有樹立嚴格依法執行職務的意識,才能更好地參加代表閉會期間各項活動,履行職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二)與會上執行代表職務密切配合
人大是集體行使職權,主要是通過會議行使職權。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有許多都是為了在會上做好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提出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做準備的。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一是圍繞會議議程和會議上相關工作做準備。通過各種方式調查研究、知情知政,以努力在會議上充分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為開好人大會議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認真貫徹會議精神。通過閉會期間的活動,動員人民群眾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千萬不能形成會上工作與會下活動“兩張皮”,而要把閉會期間的活動與會議上的工作加以有機的結合,切實用積極的、負責的閉會活動來保證會議上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以集體活動為主
從實際情況和活動效果看,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雖然代表可以個人分散進行,但是更多的需要有常委會組織、安排進行,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1.有些活動對于代表本人做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例如,代表連續視察幾個單位,如果是分散進行,就很不方便,不僅需要個人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提前同有關單位聯系,而且還有諸如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事情,均需代表個人去做,這勢必會分散代表精力,影響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2.有些代表活動本身就決定了必須有組織地進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執法檢查,就要求有組織地進行,不是代表個人想列席就列席,想參加就參加,而是要根據常委會會議議題和決定有組織地進行。3.有組織地進行代表活動,便于有關單位接待。如果代表是分散地對這個單位進行視察,會使被視察單位的接待工作復雜化,有時還會影響被視察單位工作的正常進行,使代表的視察失去其本來的意義。4.有利于代表活動順利進行和深入開展。從多年的實踐和效果看,統一組織代表活動,可以增強代表活動的目的性和針對性,深化代表活動的內容,為代表活動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四)不直接處理問題
代表法將代表在視察中不直接處理問題,作為一條法律規定加以確定。事實上,代表在執行職務的所有活動中,也都不能直接處理問題。其原因是:1.只有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能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任何決定、決議又只有得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才能獲得通過。代表個人可以參加權力機關權力的行使,但無權作出任何的決定、決議。2.我國有各級人大代表近290萬人,如果諸多代表都直接處理問題,就難免會發生對同一個問題存在不同意見和不同的處理方法,使被視察單位無所適從,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3.代表在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這樣規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時,更冷靜、更客觀。當然,規定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并不表明代表無權處理問題,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處理問題這種方式,而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和組織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五)自覺接受監督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主要表現為全體人民掌握國家權力,人民通過選舉,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同時,人大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包括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原選舉單位應當了解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代表要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只有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堅實的群眾基礎。
(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代表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也享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當出現有的組織、個人不顧法律規定,任意拘禁代表,侵犯代表合法權益情況時,代表應首先向當事人申明代表身份,并盡快與本級人大常委會取得聯系,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執行職務。對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阻礙和干涉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視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代表被罷免有各種原因,確有因積極執行代表職務、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受到不公正對待而遭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提出申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