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
1992年3月,兩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談。海協提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的態度,可以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討論,并愿意聽取海基會和臺灣各界人士的意見。” 1992年8月1日,經過長達3個多月的討論,臺“國統會”就海基會與海協商談事務性協議時有關“一個中國”涵義問題作出“結論”,內稱“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1949年以后,中國處于暫時分裂的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1992年10月,兩會在香港就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經過工作商談及之后兩會的數度函電往來,雙方達成了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確立了兩會商談的政治基礎。 兩會所達成的共識后來被簡稱為“九二共識”。海協的表述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海基會的表述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于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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