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灣當局“金管會主委”陳沖23日表示,陸資來臺若屬財務性投資,透過QDII(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島內上市柜公司股票,不能參與經營,但若是直接投資,不能禁止其參與經營,至少有董事席次。
陳沖提出說明,基本上陸資來臺投資可分為兩部分,一種是符合兩岸關系條例規定的直接投資,包括投資愛臺12項建設或上市柜公司;另一種則是財務性投資,即透過QDII投資島內股市。
有關QDII來臺投資部分,臺當局“行政院”也已擬妥相關規定,只剩一些細節還在溝通意見。不過,陳沖說,目前大陸核準10家QDII可進行海外投資,而且對于單一地區投資上限有規定,未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地區,投資上限為其資金總額的3%,約新臺幣70億元,若未來兩岸簽署金融MOU后,投資上限可達10%,因此,QDII投資臺股的金額可增至220億元。
不過,陳沖強調,依據目前訂定陸資來臺投資規定,QDII來臺投資島內上市柜公司,屬財務性投資,是不得取得董監席次及參與經營。
陸資來臺投資若要參與經營,即進行直接投資,陳沖說,就必須向臺灣“投審會”提出申請,經濟部門依據兩岸關系條例相關管理辦法,其中包括規范哪些敏感性行業不開放投資或有投資上限等。
陳沖透露,陸資若透過直接投資,不能禁止其參與經營,至少有董事席次,不然就不叫直接投資了,因此,這部分未來“金管會”將會與“經濟部”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