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 國家批準設立廈門大嶝對臺小額貿易交易市場,該市場設有商品交易、倉儲、簡易加工和綜合服務。為兩岸民間交易提供方便。
1998年6月 臺“經濟部”公告,開放船舶運送、船務代理、船舶出租、港埠、航空貨運承攬、民用航空運輸與電信等在大陸設立辦事處。
1998年12月 外經貿部發布了《在祖國大陸舉辦對臺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允許臺商單獨到大陸舉辦展覽會。
1999年12月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2000年4月 1999年至2000年先后建成歐亞、中美和亞太海底光纜,建立了兩岸直達路由,兩岸的電信公司互相開辦直接通電多項業務。
臺灣當局公布實施《離島建設條例》,該條例第18條規定,“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
2000年12月 外經貿部公布了《對臺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
臺灣“行政院”公布《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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