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因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或者其他事務來濟而且需要多次來往大陸或者需要在大陸或者需要在大陸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可申請辦理多次簽注或者申請辦理暫住手續,并提交有效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其資料頁、簽注頁復印件、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有關出入境證件及其復印件、本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體檢證明、常住地證明及其他相應證明。
公安機關對手續齊全的,在以下期限內辦結:臺灣居民多次簽注或暫住手續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