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權限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與審批機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分級分類審批。
1.需省級以及省級以上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
(1)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負責管理和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及相關業務。
(2)凡涉及以下范圍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及其相關業務, 均按原審批程序和渠道上報:
①外商直接投資、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需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
②星級以上賓館、飯店、酒店(包括原有賓館、飯店、酒店改造上星級)項目,渡假村公寓、寫字樓等項目;
③國家明確規定須上報審批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如旅行社、商業零售批發等);
④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的項目。
以上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分別報省計委、省外經貿廳審批或按有關規定分別轉報國家計委、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涉及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游賓館項目,先報送省旅游局、外經貿廳審查后報省計委,由三委、廳、局聯合行文上報國家旅游局、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批準;
2.需省級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
(1)市州(含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開發區)、省直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外的項目;
(2)需要省里綜合平衡能源、交通運輸、外匯、資金(含境外融資擔保)的重點項目;
(3)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經營項目;
(4)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
(5)在不涉及進口設備、設施和有關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級以下(含二星級)賓館、飯店、酒店(包括改造上一、二星級項目)、渡假村、公寓、寫字樓等建設項目;
(6)國家和省政府在產業政策中明確限制發展的項目。
涉及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資質二級(含二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經省建設廳審發資質等級證書;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項目須先由國土管理部門審批。
3.由各市州(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 享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開發區)、省直主管廳局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
(1)長沙市、岳陽市以及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株洲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岳陽城陵磯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須報省和國家審批的項目;
(2)其他市州審批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不須報省和國家審批的項目;
(3)省直屬單位、企業興辦的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合資、合作、補償貿易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直主管廳局負責審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經貿廳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
(4)凡市州(含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開發區)、省直主管廳局審批的項目,均需在審批后20天內報省計委、省外經貿廳備案,涉及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省經貿委備案。
(來源:湖南招商投資網)
編輯: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