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水、電和運輸條件、通訊設施,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并按照對當地的國營企業的收費標準計收費用。需要由中方供應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資部門優先組織供應。
2、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經銀行審核,可以優先貸放。
3、外商來我省開展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所需進口的生產用車輛,免領進口許可證;開展補償貿易業務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代征稅。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從成立之日起免征場地使用費5年至10年,期滿后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減半計收。舉辦開發性農業、牧業企業,從批準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費10年至15年,舉辦開發性林業企業,從批準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費20至30年。
5、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國家規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6、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調出、調入外匯,可通過省內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調入的外匯可用于還本付息、購買設備和原材料、利潤匯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員的正當收入。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可以相互調劑外行余缺。
7、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經批準為以產頂進的,在國內銷售可以收取外匯。
8、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準的合同范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采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
9、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對本企業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的權利。外商在我省投資所得到的利潤和其他正當收入,可依法匯往境外。
10、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取費用。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牌,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
11、對推薦、介紹外商來我省投資并取得成功的推薦人、介紹人(不含直接從事吸收外資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按外商投資額度的一定比例發給獎金。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12、外商或外商投資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