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省產權轉讓優惠政策摘要
時間:2008-11-28 11:51 來源:華夏經緯網
一、轉讓形式
1、產權轉讓可采取整體出售、部分出售、合資合作、收購兼并和公用設施經營權出讓等多種形式。
二、價款
2、整體并購并安置原企業職工的,下列費用可在經評占后的凈資產中抵扣。
(i)以前一年度的實際支出數為基數,按10年期限扣減離退休、工傷和職業病職工的醫療費,原有憮恤對象的憮恤費和補助費。
(2)按我省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扣減按在職職工的20%計算出的富余人員的安置費。
3、購買企業產權的價款可在3年內分期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40%,若一次付清可優惠20%,2年內付清的優惠10%。
4、企業產權出售價由市場決定,經批準,成交價允許低于評估值。
5、對資產與負債基本持平的企業,可以在設立資產抵押以保證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按零資產價格出售。
三、土地
6、企業并購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租賃方式處置的,5年內按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測算額的30%計收;按出讓方式處置的,出讓金可按規定的最低標準的50%計收,60日內付清的,再給予應交額20%的優惠;分期付款的,60日內先付25%的出讓金,余額允許在5年內付清。
7、兼并和承包的,原劃撥土地在不再轉讓和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國土部門批準5年內不實行有償使用
四、債權債務
8、被并購企業所借財政周轉金,經批準可借改投,轉為國家資本金。
9、被出售企業的房改收入作為房改基金,留歸產權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分立后由政府接收或由被兼并企業代管。
10、整體被并購企業的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由并購方在以后年度用稅前利潤彌補。
五、稅費
11、對安置本省分流下崗職工超過原有職工總數20%的企業,經批準2年內所得稅在稅務部門征收后由財政返還。
12、以被出售企業上年應繳稅額為基數,對所得稅超基數部分和增值稅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50%,經批準3年內在稅務部門征收后由財政返還。
1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二免三
減”)。
14、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貧困地區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后,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
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企業所得稅。
15、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16、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后,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17、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于該企業再投資,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8、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19、在我省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
20、在我省長沙市、岳陽市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在長沙市、岳陽市設立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長沙市、岳陽市興辦屬于:
a. 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b.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c. 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要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1、在我省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包括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下同)十年,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兔征地方稅五年。
22、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原材料基礎工業企業以及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稅。
23、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交易、拍賣、公證等費用,按低于現行標準的50%收取,辦理工商、產權等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只收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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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程序
一、基本步驟:
工作程序邏輯 審批部門或中介機構
二、工作內容
(一)信息咨詢:產權交易機構通過信息網絡或其它形式對外發布交易信息,接受出讓方、受讓方的住處咨詢,并進行推介撮合,促成雙方意向,達成初步協議。
(二)登記選手:交易雙方到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申請登記,與產權交易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提供有關審核資料。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委托后,可對交易事項進行整體笄、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并為交易雙方代辦或協辦有關審批、權證變更等手續,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務。
(三)考察洽談:進行整體笄、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地考察和具體洽談。
(四)資產評估:出讓方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交易對象進行資產評估。
(五)成效簽約:交易雙方就成交事項達成一致后,由產權交易機構主持簽訂統一制定的產權交易合同,并進行鑒證。
(六)審定批準:按規定報國資、招商等政府有關部門或轉呈政府審批。
(七)結算交接:交易雙方根據交易合同辦理價款、費用的結算和財產交接手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割憑證。
(八)權證變更:交易雙方憑審批件、產權交割憑證和經鑒證的產權交易合同到國資、招商、國土、房產、工商、稅務、銀行、勞動、財政等部門辦理權證變更手續。
三、產權交易雙方應提交的資料
(一)出讓方:
1.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母公司)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支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2)同意轉讓的批文或董事會決議;
2.出讓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2)國有資產產權證復印件(國有企業);
(3)合資或聯營合同(中外合資或聯營企業);
(4)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權證或租用合同;
(5)股東會(或董事會)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6)企業章程;
(7)近兩年及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
(8)已進行資產評估的可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9)其他。
(二)受讓方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2)收購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無公職的身份證明;
(3)收購方是外商的,提交商業登記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證明;
(4)主管部門或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受讓的有關批件、決議;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會計報表或其他資信證明;
(6)受讓后的投資規劃;
(7)其他。
編輯: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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