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開列了鼓勵臺灣投資者在湖北省投資的項目:(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稀缺原材料開發項目;(二)先進制造業項目;(三)高新技術項目;(四)農產品深加工項目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五)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再生資源利用以及環境保護項目;(七)現代服務業項目;(八)國家和省鼓勵投資的其他項目。
《實施辦法》指出,臺灣同胞在湖北省投資的,享受國家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涉及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標準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同類企業相同。同時,在湖北省投資或者受聘于湖北省省企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眷屬,在湖北省購物、住宿、就醫、參觀旅游、乘坐交通工具等,享受湖北省居民同等待遇。
針對臺商及眷屬將多次往來臺灣與湖北之間的需要,《實施辦法》指出,在湖北省投資或者受聘于湖北省企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眷屬,從事經貿活動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續。臺胞在湖北省居留期間,可以持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按規定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
針對臺商子女的求學難題,《實施辦法》指出,在湖北省投資或者受聘于湖北省企業的臺灣同胞,其子女就讀中、小學的,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相關費用與本地居民相同。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申請設立臺灣同胞子女學校。
另外,《實施辦法》規定,在湖北省投資的臺灣同胞及其眷屬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在湖北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以享受臺灣同胞投資者待遇。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準予臺灣同胞投資者一定數量的親屬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所在城市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