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性政策
1. 設在我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收、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 外商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五年。
6.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7. 對在遼陽市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總投資50至3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年限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由同級財政返還;6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20% ; 5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房產稅。
8. 總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和市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年限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由同級財政返還;8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30% ;;5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房產稅。
9. 原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增資在50萬美元以上且增資額達到注冊資金15% 的,延長1年免征所得稅,由同級財政返還。
10. 引進境外資金新建的項目,在建設期一切屬地方的稅收由同級財政返還70% ,屬地方的收費按30% 繳納。項目建成后享受新建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11.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土地和房屋作價入股的,土地契稅和房產契稅由同級財政按50% 返還。
12. 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對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權。外商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評估地價的20% 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經批準,可分期付款。以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年地租的20% 繳納土地使用租金。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新征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中方按評估地價的20% 繳納出讓金。
二、 土地使用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 直接受讓土地使用權。即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協議、招標、拍賣三種出讓方式與市、縣(區)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標定地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2. ⑴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①工業用地50年;
②商業用地40年;
③居住用地70年。
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標定地價以基準地價為基礎。目前我市的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3元到20元人民幣不等。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降低土地使用費;對舉辦農、林、牧方面的企業,免二年、減半三年征收使用費;對開發型企業,占用土地面積大的,從低收取土地使用費。具體出讓價格請到遼陽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查詢。
⑶土地級別的劃分區域可在項目申辦前向外經委或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3. 通過轉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即中方企業以現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共同舉辦合資企業時,合資企業以轉讓方式從中方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前必須先補辦土地使用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準許轉讓。
4. 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即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中方單位租賃劃撥的場地興辦實業。在中方單位出租場地前,必須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金,而后準許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