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內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按10%征所得稅。
◆高新區生產性非高新技術企業減按24%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按12%征所得稅。
◆興辦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3%征收地方所得稅,新辦企業經營期為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7年一律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高新區內生產性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超過全年產值7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非高新技術企業該年分別減按10%和12%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為10年以上的,上繳的營業稅、增值稅中高新區與市分成部分,從發生經營活動年度起第1年返還企業100%,第2年返還企業80%,第3-4年返還企業70%。
◆高新區內生產性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稅、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高新和非高新技術企業可再延長三年分別減按10%和12%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生產性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責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經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得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稅。
◆興辦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免交土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