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辦理短期暫住及簽注延期須知
一、臺灣居民因在沈“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機構中任職、被聘用、以及在大陸進修、學習或已購置房產居住等,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不含短期來大陸旅游、探親、交流和無故滯留三個月以上的人員),可憑有關相應的證明辦理暫住加注。
二、來沈因其事由可出具有關單位出具的函件辦理簽注延期。
三、須填寫申請表,申請暫住加注須提交二寸免冠照片一張。
四、除有特殊規定外,需本人持有效證件申請,并回答外事警官有關詢問。從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批準與否。如本人不能領取證件,可在受理時辦理委托他人領取手續。
臺灣居民辦理暫住、多次出境簽注須知
一、臺資企業投資年限超過五年,實際投資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企業無虧損,經濟效益好,在“三資”企業中的副總經理以上任職人員,臺商企業駐沈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請辦理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上述企業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及其隨行家屬或企業實際投資100-500萬美元的副總經理以上臺灣居民及隨行家屬,可申請辦理3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企業實際投資50-100萬美元,任職二年副總經理以上的臺灣人員及隨行家屬,可申請辦理二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
二、上述人員申請須履行的手續
1、 交驗不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正本及復印件。
2、 交驗工商部門審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核準通知書。
3、 對聘雇在臺資企業及常駐機構工作的臺灣居民,須提交聘用證明和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
4、 首次辦理暫住加注的,須交驗身體健康證明。
5、 填寫申請表格,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張。
6、 申請函件(內容包括申請人和所在單位基本情況、申請理由),須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公章。
7、 提交賓館飯店、公寓出具的住宿證明,住在居民區的出具住地公安機關的審批證明。
三、除有特殊規定外,上述申請人前往入出境管理處指定的地點申請,并接受外事警官的詢問,公安機關從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批準與否。本人有能領取證件的,可在受理時委托他人代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