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廣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臺灣學生在我省就讀有關規定的通知
【頒布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法規文號】粵臺通〔2006〕29號
【頒布日期】2006-07-17
【實施日期】2006-08-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失效日期】
粵臺通〔2006〕29號
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縣(區)臺辦、教育局、公安局、物價局、各普通高校:
為貫徹中央及省的有關指示精神,切實解決臺灣學生在我省就讀所衍生出來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臺灣學生是指持有臺灣地區簽發的有效臺灣身份證件和大陸簽發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注,在我省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就讀的臺灣居民。
二、在我省就讀幼兒園及高中階段教育的臺灣學生,按當地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入學;臺灣學生就讀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享受本地區戶籍適齡子女入學的同等待遇。
在我省就讀義務教育的臺灣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個人有關資料:身份證明、暫住證、房產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2、須提供所在縣(區)級以上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
3、續學學生提供原有學歷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法定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因故不能隨行照料就讀子女的,須依法委托其他監護人(下稱委托監護人)負責就讀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1、2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如下資料:
1、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書面委托書、雙方簽訂的委托監管協議文本。
2、提交委托監護人的個人有關資料: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房產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以上有關證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學校審核一次。
三、臺灣學生報考大陸普通高校,可參加國家港澳臺僑考生聯合招生考試,也可參加大陸的普通高校統一考試;參加大陸普通高校統一考試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辦理手續時需提供地級市以上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臺灣人士子女照顧錄取證明》。臺灣學生升高中考試,可根據當地的實際適當給予照顧。
四、對在我省大專院校就讀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臺灣學生,憑所在院校出具的證明,由該院校所在地的地級市公安機關簽發與其學歷期限相同的居留簽注。各院校要加強對臺灣學生的管理,對中途中止學業的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注銷其居留簽注。
五、就讀于我省義務教育階段的臺灣學生,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的,其收費與本地區戶籍適齡子女同等待遇;就讀于大專院校的,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規定,執行與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此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