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9年7月10日,大陸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5種鮮水果、11種蔬菜和8種水產品,共計34種農產品實施了進口零關稅措施。
水果
從2005年8月1日起,大陸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5種鮮水果實施零關稅。海關總署公告了15種水果的清單、稅號及原產地標準等。實施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共計15種,均為鮮(包括冷藏)水果,包括:椰子、檳榔、菠蘿、番石榴、芒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楊桃、蓮霧、棗、柿子、枇杷。
根據公告,海關憑經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于2005年8月1日后簽發的、能夠證明水果原產于臺灣地區的產地證明文件,辦理享受零關稅水果的征稅驗放手續。
原產于臺灣地區水果的原產地標準為:在臺灣地區完全獲得,即在臺灣地區收獲、采摘或采集。
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第一批)包括:臺灣省商業會、臺北市商業會、臺北縣商業會、臺中市商業會、臺中縣商業會、彰化縣商業會、臺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高雄縣商業會、屏東縣商業會、金門縣商業會等共11家。
公告還規定,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應符合如下運輸要求:一直接從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運輸到大陸關境口岸;二經過香港、澳門或日本石垣島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經過上述地點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的,在進口申報時須向海關提交在臺灣地區簽發的,并以臺灣地區為啟運地的運輸單證。
根據公告,企業申報進口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時,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填報“06”,其他具體填制要求,仍按海關總署4年第34號公告執行。
從2006年5月1日起,大陸擴大臺灣地區水果、蔬菜和水產品準入種類,其中進入大陸的水果種類增加到22種。具體包括菠蘿、香蕉、番荔枝、木瓜、楊桃、芒果、番石榴、蓮霧、檳榔、橘、柚、棗、椰子、枇杷、梅、李、柿子、桃、檸檬、橙、火龍果、哈密瓜。
蔬菜和水產品
從2007年3月20日,大陸對19種臺灣產農產品正式實施進口零關稅措施。
為幫助解決臺灣產蔬菜豐產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大陸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卜、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準入,并實行零關稅。
為擴大臺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產品在大陸銷售,大陸對臺灣部分鮮、冷、凍水產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對臺灣籍漁船打撈的部分遠洋、近海水產品和在臺灣地區養殖的部分水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措施,具體品種為鯧魚、鯖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