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俊、黃俊杰、周偉新等原中國足球裁判涉嫌受賄,對包括“上海德比”在內的某些聯賽賽事進行不公正吹罰,所涉及的俱樂部究竟該當何罰?這是中國足協避不開、國內民眾忘不掉的大是大非問題。
紀律委員會公信力何在?
4月13日,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新聞發言人周明公開表示“處罰為時尚早”,因為“中國足協并未收到相關司法機構移送的正式的證據材料”,收到以后,“我們才能開會討論,對涉及的俱樂部的處罰適用哪一個版本的處罰辦法以及哪一條哪一款,畢竟處罰辦法經過了多年的修訂”。
筆者徹底臣服于中國足協選人用人的獨到眼光———之前成功將涉嫌“經濟詐騙”的魯俊聘為中超公司總經理,如今又提供舞臺讓無知無畏的周明大放異彩。
何出此言?首先,“相關司法機構”即遼寧公安、檢察機關到底該向誰、哪個部門移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答案著實簡單:按一般司法程序,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便移交檢察院受理,后者審核認為證據確鑿就向法院提起公訴。啥時候輪到中國足協這么個穿著官袍的民間組織橫插一杠子?況且,中國足協對遼寧公、檢機關根本不具備行政管轄權,更不具備全國人大這種最高立法機關的職責和權力,司法機關憑什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其次,作為紀律委員會的新聞發言人,居然對《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的管轄范圍、生效期限等一無所知,至今還在胡扯“要開會討論適用哪一個(處罰辦法)版本以及哪一條哪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