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案還有法律責任“潛伏”
□王剛橋(法律工作者)
這場大火的前世今生里,當有不少法律責任正在“潛伏”。于官方而言,不置可否并非良策。
3月23日,舉國關注的央視新址大火案進入庭審階段。包括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內的21名被告人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
引人關注的是,這21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是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而此前多家媒體援引當事人劉發國的供述稱,煙花價值35萬元,中間人可以從中提1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調查機關理應對這一公眾關注的焦點予以回應。因為如果存在“回扣”,也就意味著有商業賄賂的存在。而檢察機關并未就這一犯罪行為進行指控,個中原委何在?
再者,根據規定,燃放煙火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但徐威曾向警方供述說,他對此規定并不了解,央視連續三年燃放煙火都沒有辦過許可證。這一程序的缺失,自是21名被告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重要事實。但要知道,“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中,以“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為必備條件。換言之,央視大火案之所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是因為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后果嚴重。而如果燃放煙火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刑責也就無法追究到這些當事者的身上。
在以結果為成立要件之一的“交通肇事罪”之外,酒后駕駛還要受諸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約束,一經查實,有拘留、扣分等行政處罰在等著。以此鏡鑒央視大火案,“連續三年燃放煙火都沒有辦過許可證”,卻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的這一次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前兩年卻毫無動靜。
更何況,類似“未辦許可證”這種程序不當在央視大火案中,還能找出不少。比如經調查,提供煙花的三湘煙花公司沒有合法的煙花運輸證,其燃放煙花的工人也沒有煙花燃放資格證。前兩年央視燃放煙火的過程中,是否也同樣存在這些違法,我們有理由產生合理的懷疑。
但這些違法三年來并未被追究,直至更大的“杯具”降臨。違法不究的背后,是否存在瀆職與失職,于公眾而言,同樣有合理懷疑。這場大火的前世今生里,當有不少法律責任正在“潛伏”。于官方而言,不置可否并非良策。輿情洶涌,追問不停,信息披露應該同步跟上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