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拉薩6月25日電(記者王軍、索朗德吉)從1965年到2015年,西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走過50年。半個世紀以來,在民主和法治的保駕護航下,西藏各族人民在國家一系列特殊優惠政策的扶持下,通過自身不懈的努力,創造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西藏自治區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通嘎說,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此在西藏正式確立。伴隨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觀念的傳播,西藏百萬農奴和舊時封建貴族等都成為享有平等權利的現代公民,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并行使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政治權利。
通嘎說,自西藏人大制度確立以來,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終在西藏各級人大代表中占有絕對多數。西藏4個市,74個縣(區),683個鄉(鎮)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西藏有20名全國人大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70%;婦女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各級政府公務員中婦女占34.49%,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5.4%。
在西藏干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70.95%,其中縣鄉兩級領導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70.5%。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歷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合法權益有了可靠保障。據統計,自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特別是2007年以來,先后審議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拉薩市老城區保護條例》等大量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此外,經過多年探索,西藏逐步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西藏特點的農牧區基層民主制度。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西藏192個城市社區全部建立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等社區組織,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組織保證。
[ 責任編輯:王怡然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王怡然
原稿件來源:新華網